《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修订意义和立法亮点
大众新闻 刘宸 2026-01-20 16:00:56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省修订了《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此次修订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立法表述和规范内容。新修订的《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具有诸多立法亮点,对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回应了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问题。《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上一次修订时间是2016年,2016至2024年期间,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增多,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突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教育和干预不及时,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教育的内容亟需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上述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更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2.顺应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和发展方向。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和网络化等特征,为应对此种情况,先后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出现了新的趋势和发展方向。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收容教养”修改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措施,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采取分级处遇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呈现出“轻轻重重”的趋势。在少年司法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惩罚与教育并行,融于一体。上述法律修改体现了“预防就是保护,惩治就是挽救”理念。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修订顺应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新趋势和发展方向。
3.遵循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规律。调研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原因,优化和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基于未成年人由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再到犯罪行为的犯罪衍化规律,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采取科学的分级处遇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要规律。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遵循了上述犯罪预防规律。其一,注重源头治理。权利保障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逻辑起点。在犯罪预防方式上,由注重事后的惩罚转变为注重事先的服务和帮助,做到防患于未然。在犯罪预防内容上,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关爱、帮扶、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措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犯罪预防目标上,立足于优化和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消除和减少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其二,强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处遇。按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将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分别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强化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提前预防、对严重不良行为的临界预防和对已犯罪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预防。
4.规定了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协同机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覆盖面广,涉及职能部门多,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建立牵头负责的联动机制,并明确规定相关机构的具体职责,具有必要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协同支持体系包括信息化建设、网络监管、社会力量培育、热线服务、人才培养、跨区域联动等内容。其一,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化建设。在信息时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建立信息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识别、分析和预警。其二,明确了社区预防。社区预防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内容。犯罪预防的落脚点是个体预防,基层组织能够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就业、矫治等情况,明确规定基层组织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职责,能够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其三,注重专业化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可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包括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个案帮扶等内容。其四,规定了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建设。借助12355平台优势,可以整合各方社会力量,为青少年提供咨询、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公益服务,实现青少年需求与社会服务资源供给的有效对接,从而提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效性。其五,规定了省内区域协同工作机制。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区域特点,并且跨区域流窜作案的特点明显,因此通过建立全省跨区域的联动机制,可以及时进行信息共享、交流经验、联动协作,进一步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效性。
5.更加精细化地界定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具体范畴,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其一,将电子烟纳入烟草范畴,因其含尼古丁等有害化学物质,且口味多样、吸食便捷,易使未成年人产生依赖,严重影响大脑发育和身心健康。其二,突出规定了对闲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闲散未成年人处于脱离监管的状态,因缺乏正向引导,容易受不良社交圈裹挟,产生网络沉迷、赌博、出入违规场所等不良行为。开展“引航计划”,联系服务闲散未成年人,对其不良行为进行及时干预,降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其三,更加全面、准确地界定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范围,将猥亵他人、有偿陪侍、飙车炸街等现实中多发的行为类型纳入严重不良行为,确保法律条款与实际问题相衔接,增强社会治理能力,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作者郭开元 系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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