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服点座位大多不能选,航司岂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人民日报    2026-01-20 16:01:57

锁座行为对普通消费者构成歧视性限制(专家观点)

航司机票锁座并非“商业模式创新”,而是对合同义务的拆分。客运合同客体的核心是运输服务及附随的座位使用权益。消费者支付票款后,即与航司成立合法有效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航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而“提供符合合同对价的座位”是该义务的当然组成部分。

锁座行为的实质是将经济舱内本应平等享有的优质座位从基础服务中拆分,通过付费或会员积分门槛设置排他性限制,这与消费者支付的经济舱对价所对应的权益范围不符。

航司经营自主权不应凌驾于消费者基本权益之上。航司未在购票环节显著告知锁座范围、收费标准及免费座位分布,仅以“系统展示为准”的模糊表述规避说明义务。以会员等级、额外付费划分座位使用权限,对普通消费者构成歧视性限制。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作者窦海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管理座位资源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专家观点)

航司在座位分配中普遍实施的锁座策略,表面上看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本质上是价格歧视与信息隐瞒。航司通过线上平台将高需求座位锁定,并设置不同价格的解锁方式,剥削消费者剩余,提升其自身收益。

这种不透明的锁座行为,一方面增加消费者的决策成本,扭曲需求信号,降低市场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将舒适性资源设置“消费频率+支付能力”双重门槛,削弱了航空服务的准公共属性,加剧了分配不公。

当前,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满足旅客差异化出行需求,航司对座位资源的管理方式在不断调整,但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使航空服务在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之间达到有效平衡,航司应积极回应公众诉求,通过设立清晰的制度底线与信息披露标准,制定更公平、透明的座位分配规则,公开锁座比例及付费选座规则,设置经济舱免费座位的最低比例要求,并将可用于选座券的积分、礼包等权益纳入类金融产品进行监管。

(作者李一凡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