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大V“金浤”操纵市场,专割粉丝“韭菜”,证监局出手:罚没超8300万元,3年禁入市场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刘齐 2026-01-20 17:57:36原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1月19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金永荣,男,1988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金永荣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参与淘股吧实盘比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积累名气和受众。截至2025年4月其雪球“金浤”账号粉丝数量超过10.7万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高达130万次,金永荣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知晓其荐股行为具有影响力,在其雪球“金浤”账号公开发文评价、推荐“启迪环境”“路维光电”“光华科技”等32只股票,并控制账户组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按当日及次日卖出口径计算,交易金额合计630,594,337.30元,违法所得合计41,623,864.21元。
金永荣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推荐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没收金永荣违法所得41,623,864.21元,并处以41,623,864.21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金永荣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金永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先发帖后卖出
符合“抢帽子”操纵行为
金永荣在调查中辩称,自己发帖,仅仅是一种自我表达与学习的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复盘交易和逻辑提升自我判断力,同时与他人交流、获得反馈以优化自身策略。发帖内容多为日常交易感受、公开信息转载、真实交易记录等。
但如果真是看好个股,那为何发帖推荐后,又很快卖掉自己看好的股票?这也是监管调查中认定其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
浙江局认为,金永荣在明知其雪球“金浤”账号具有影响力、大量粉丝跟随其发帖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在公开发帖对案涉股票进行分析、评价、预测或推荐后,于当日或次日即实施大量反向卖出交易,与其发帖荐股意思表示相矛盾。
不仅如此,针对部分股票,金永荣还存在通过反复发帖、转发之前所发荐股帖文等方式不断巩固强化推荐逻辑的情况。
“部分发帖通过展示所谓交易感受与仓位记录,向外界传递自身已加仓买入或未卖出股票的信号,足以对投资者产生引导跟随交易影响。部分发帖对公开信息、客观数据进行加工处理、选择性引用、开展解读,属于分析、评价,并非单纯转载信息。部分发帖通过提问方式明确或暗示传递对股票积极信号,属于对此前发帖分析逻辑的再次强化论证,并非单纯向雪球其他用户请教或求证。”浙江局认定,标注“不推荐买卖”“不作为买入依据”“会根据盘面决策操作”仅为形式免责,不影响行为性质认定。
同时据调查,金永荣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甚至将部分股票在发帖荐股后的十几分钟内清仓卖出,发帖时间与反向交易行为紧密关联。甚至大量所谓做T交易,实质为针对同一只股票反复循环操作“买入—荐股—卖出”,买入卖出时机与荐股发帖时间紧密关联。
浙江省证监局认定,金永荣在公开荐股后实施反向交易行为,操纵市场主观故意明显,符合“抢帽子操纵”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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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齐
责任编辑:帅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