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捏造事实……泰安一地公安曝光3起违法案例
大众新闻 王洪涛 2026-01-21 17:32:18原创
1月21日,东平公安曝光三起散布网络谣言违法案例,详情如下: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东平公安紧扣“冬季守护”行动主线,持续加强打击整治力度,依法查处造谣传谣违法行为,全力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案例一:
王某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利用AI捏造的社会新闻类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二:
寇某在视频平台发布山西运城火灾视频,并配文称“泰安东平县城火灾 好吓人”等内容,“张冠李戴”捏造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寇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三:
李某在视频平台发布不实交通事故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提醒其严守法律底线,规范网络言行。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东平警方微信公众号)
(大众新闻记者 王洪涛 实习生 王珂)
(大众日报及大众新闻客户端欢迎各界投稿,提供线索,包括文字、照片、短视频,文字投稿务必配上照片、短视频。泰安新闻素材请投大众日报泰安记者站电子邮箱dzrbta@126.com,热线电话:05388011909。来稿请务必注明作者、手机,以便进一步联系。)
责任编辑:王洪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