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乘法苑 |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能否再次起诉
法治讲堂 | 2026-01-21 19:31:30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0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2025年1月20日,经法院依法传唤,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5年4月25日,王某又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就孩子抚养及夫妻财产分割作出裁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原告王某再次起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出现了足以影响夫妻关系的新情况、新理由,其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元,一个个小家的稳定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子女教育等原因提起离婚诉讼,在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时候不受时间限制。对于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属于上述情形的也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其他情形:①如果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出现了足以影响夫妻关系的新情况、新理由,比如一方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发现对方隐藏或转移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以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②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则不受六个月时间的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诉、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设置矛盾爆发后的“缓冲期”,以给予双方当事人修复感情的时间和机会,以免轻率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高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相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