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翻译学院“继承风波”一审落槌:伪造的公证书与举办者变更无关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1-21 16:50:01原创
西安翻译学院
近日,西安翻译学院“继承风波”一审落槌,西安市中院驳回了丁梦等人的诉讼请求。
伪造的公证书掀起西安翻译学院“继承风波”
西安翻译学院由著名民办教育家丁祖诒先生创办,2012年3月12日,丁祖诒病逝。2012年3月19日,西安翻译学院董事会研究决定一致同意丁晶(丁祖诒大女儿)担任西安翻译学院的董事长、举办者。
六年后,一份公证文件则掀起了西安翻译学院的“继承风波”。
据丁祖诒的三女儿丁梦介绍,2018年7月,她在学校档案中发现一份编号为“(2012)西雁证民字1765号”的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丁祖诒生前遗留的遗产为在西安翻译学院投入办学资金贰仟零贰拾万元整……现丁晶表示要求继承丁祖诒的上述财产,丁涛(丁祖诒二女儿)、丁梦均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丁祖诒的上述遗产,兹证明被继承人丁祖诒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儿丁晶一人继承……”。
丁梦认为该公证书是丁晶成为西安翻译学院举办者的重要文件,而这份文件被证实系伪造。丁梦出示的一份由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于2019年8月出具情况说明显示:“经本处核实和查档,从未向其出具上述《公证书》。”
2024年,丁梦、权勇与权丁文向西安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丁晶列为被告,西安翻译学院列为第三人。(注:权勇为丁涛丈夫,权丁文为丁涛儿子。2012年8月,丁涛因病逝世,权勇与权丁文是丁涛的法定继承人)
2025年4—5月,丁梦等人“为了家庭和睦”向法院申请撤诉,却因丁祖诒前妻杨某的加入而未能成功。法院认为,丁梦等人系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在未明确放弃继承权利的情况下撤诉,可能影响遗产性质的认定及原告杨某的继承权利。
法院:公证书与举办人变更无关
2025年12月,上述案件一审落槌。
根据判决书,丁梦等人向法院提出依法对被继承人丁祖诒在西安翻译学院投入办学资金20247486.82元权益予以分割。审理中,丁梦等人还明确其要求分割的财产权益为基于丁祖诒先生投资办学的合理回报还有成为举办者的可能。
丁晶则辩称:“‘丁祖诒在西安翻译学院投入办学资金20247486.82元权益’指向的是身份权益还是财产权益,均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同时,《西安翻译学院章程》明确规定‘学院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事实上从西安翻译学院设立至今也从未向举办者分配过合理回报。因此,本案不存在可分配的财产权益,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西安翻译学院的述称的内容大意与丁晶的基本一致。
经审理,法院认为,丁祖诒逝世时以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均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本案中,经西安翻译学院原董事会成员及相关原校领导出庭证明丁晶系丁祖诒生前指定的举办者,其成为举办者系经西安翻译学院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相关教育审批部门批准,整个程序中并不存在丁梦等人所述的(2012)西雁证民字1765号公证书,其担任举办者与公证书无关;同时,上述公证书经公安机关侦查,亦并未确定伪造人及相关情况,丁梦等人并无证据证明丁晶系因该公证书取得举办者身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举办者身份的取得,属行政许可行为,并不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继承的方式取得,故原告就该部分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该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西安翻译培训学院办学章程》《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西安翻译职业学院设置本科学院的论证报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均证明丁祖诒先生生前从未要求过合理回报,故丁祖诒先生投入西安翻译学院的资产权益,应属于西安翻译学院法人财产,不属于丁祖诒先生的遗产范围,原告丁梦等要求分割上述财产权益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丁梦等人要求分割被继承人丁祖诒在西安翻译学院投资办学的合理回报相关财产权益的诉讼请求。
双方都想尽快结束纠纷
对于上述判决,丁梦表示已经向陕西省高院提出上诉申请。
丁梦认为一审中仅将丁晶和西安翻译学院提交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没有将自己提交的证据等进行记载与论述,存在程序问题。
同时,丁梦坚持认为“伪造公证书”是此案的关键证据。
丁梦表示,该案中,原举办者丁祖诒生前未向任何有权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也无任何书面材料证明其指定丁晶为举办者;各继承人从未就举办者变更商议一致。丁晶作为该伪造行为的唯一受益人,凭借虚假公证书欺骗行政机关,抢先完成举办者变更。其目的就是独占基于举办者身份享有的学院经营管理权、制度制定权、董事会任免权等核心权益,这些权益的根源正是丁祖诒的两千万余元原始投资,丁晶的行为实质剥夺了其他继承人成为举办者的合法可能。
1月19日,丁梦告诉海报新闻记者,自己实际上是希望尽快了解此案的,“现在民办高校不少都面临‘接班’,我觉得这个案子也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对于此案,1月21日,西安翻译学院一权威人士代表一审中的被告丁晶和第三人西安翻译学院做出了回应。
对于公证书,该权威人士表示,根据判决公证书与丁晶取得举办者身份没有必然的联系,“同时这份公证书在丁梦提出前,我们也没有见过,我们当时也报案了。”
至于举办者变更,该权威人士回复称,丁晶取得举办者身份是符合选举的程序和法律规定。“老院长生前多次在不同场合提到过希望丁晶能够担任学校的举办者,这是其一。此外,丁晶是长期跟随我们老院长在学校工作,而丁梦因为一些原因,只短暂地在学校工作过,所以我们广大教职工和理事会对于丁晶的能力和人品都是认可的,选举丁晶成为举办者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我们不可能选择一个在学校没有威望也没有很多在学校工作经历的人来领导学校发展。”
对于判决,该权威人士回应称:“尊重法院判决,希望判决早日生效,用法律还社会公众真相,我们也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办学上,毕竟学校是为两万多学生服务的,我们希望把学生培养好、发展好。学校名声不好了,受影响的还是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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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新闻·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陈嘉伟 报道)
责任编辑:石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