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马关县一男子盗采废弃矿洞坠亡,多人被建议移交司法处理

澎湃新闻    2026-01-21 22:47:00

又一起盗采矿石导致伤亡的事故被披露。近日,云南文山州马关县政府官网公布的《马关县南捞乡塘房村委会八梅村 “10.14” 盗采矿石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10月14日,一名盗采活动参与者坠入竖井身亡。

调查认定,马关县南捞乡塘房村委会八梅村2023年10月14日盗采矿石事故是一起本村村民邀约外地人员擅自进入云南中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原云南云铜马关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废弃矿洞盗采矿石,因脚下支撑木棒断裂导致人员坠落至21米竖井底部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

被盗采的矿洞位于云南中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原云南云铜马关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矿区中部,距离八梅村约150米,距离公司1#生产系统约350米,事发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022年9月中旬至2023年12月,公司人员每月一次对矿区进行非法盗采矿石日常巡查。在2022年9月,在事发地下方约5米处6#矿坑有盗采痕迹,发现后公司人员已及时进行了封堵,并对周边、井口等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标识),但事发矿洞周边植被茂密,巡查人员未发现该矿洞。

2023年10月国庆节前后,黄某相邀约李某欧1,说八梅村有一个废弃矿洞,在村子下边大约150米的地方,有铅锌矿和锡矿,并商议挖出矿分点钱给黄某相和黄某青,没有挖到矿就不给。在盗采过程中如果有单位或公司的人来巡查,由黄某相和黄某青负责报信。当日,李某欧1从红河县来到八梅村小组,饭后黄某相带领李某欧1看了矿洞位置。两天后,李某欧1并邀约李某欧2再次来到事发矿洞踩点确定之后,李某欧2邀约李某三带了尖抓子、锄头、头灯和生活用品,来到马关县城和李某欧1汇合,由于李某欧2临时有事回红河县,当天16时许,李某欧1和李某三来到云南云铜马关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八梅矿区事发矿洞将工具和生活用品放好。在未经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矿洞作业点盗采。据当事人陈述,大概挖了四至五天,挖出一吨左右矿渣。由于洞内一个平台有手机信号,李某三在采矿休息时,就通过矿洞内竖井上方由两根木棒搭建的简易桥到有手机信号的平台玩手机,李某欧1多次提醒李某三那个简易桥不安全,但李某三不听劝阻。

2023年10月14日17 时许,李某三在竖井上方的木棒上行走时,木棒突然断裂,李某三坠落竖井底部。李某欧1发现后试图营救无果,并告知李某欧2通知家属。并和黄某相、黄某青说了李某三坠入竖井的事,两人来到现场,由于李某三没有了呼吸,商议先通知家属再作打算。最后,在和李某三家属协商赔偿过程中未达成一致,家属李某周拨打 110 报警。

李某三,男,哈尼族,户籍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洛恩乡娘宗村委会龙普村,系本次盗采活动参与者,在事故中死亡。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尸检证明,结合侦查调查情况及现场勘验情况,死者李某三头部的损伤形态特征符合受机械性作用与表面粗糙的质地较硬的钝性物体接触可以形成,分析认为其身体摔跌后在现场环境下能够形成。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非法采矿人员李某欧1、李某欧2、李某三、黄某相、黄某青5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矿洞作业盗采矿石,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事故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曾就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起草说明,其中指出,近年来全省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和盗运、盗捡矿石事件时有发生。2022年、2023年、2025年以来全省发生多起盗采盗运矿产资源和盗捡矿石典型事件,造成多人伤亡,教训极为深刻。《管理办法》立足于建章立制,全面推进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长治久安。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制定原则、部门职责分工、打击范围和内容,以及全面建立和有效落实协作配合、定期巡查和整治、快查快处、矿产品溯源、责任追究、宣传教育、举报奖励等制度体系,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出台后将对防范遏制盗采矿产资源事件发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