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上网来|平台经济反垄断,为何如此重要?

2020-12-24 13:24:06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1年必须抓好的八项重点任务,其中“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会议要求,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今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监管部门首次出台针对互联网平台领域的专门性指南,充分考虑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殊性,明确提出对互联网平台领域的监管原则从“包容审慎”转变为“科学有效”,标志着我国在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执法进入新阶段。

全球掀起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浪潮

不仅仅是我国,今年10月,美国国会众议院发布了耗时16个月的针对数字市场竞争状况的调查报告,对谷歌、脸书、亚马逊、苹果四家互联网平台巨头在数字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全方位深入剖析。不久之后的10月20日和12月9日,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相继对谷歌和脸书提起正式起诉,拉开本轮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序幕。

12月15日,一直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态度较为积极的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法案》两份有关数字经济的法案,针对数字经济领域提出新的监管框架。

至此,世界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均强化了对互联网平台领域的监管。

互联网平台,特殊在哪里?

“垄断”由来已久,规模庞大的行业巨头也司空见惯。而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远超出其他行业的增长速度。亚马逊1994年成立,2020年第二季度市值超过1.5万亿美元,股价超过3000美元,而有着近60年历史的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市值只有3000多亿美元,这样的增长速度是以前从未有过的。

二是采用了以往很少出现的竞争方式,例如针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大多免费甚至补贴、同一个平台能够同时提供多种产品和服务,这些都体现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殊性。

互联网平台是以用户为核心的商业模式。在传统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中,企业生产活动以具体产品或服务为核心,可以是有形的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金融服务,但必须得有一个具体产品,然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产品是企业竞争的核心。而互联网平台虽然一定从某个具体行业起步,但当平台成长壮大后,却很容易进入其他行业,原因在于平台的核心是用户,而非产品。

平台首先得是个网络,其基本特征是用户之间存在网络效应,网络中的用户数量越多,用户的收益也越大,从而对用户的吸引力就越大。正是网络效应的自我加强机制,导致了平台用户规模的急速扩张。

平台在竞争中容易出现两个特点。

第一,发展初期竞争激烈,平台为了争夺用户会牺牲利润,甚至对用户进行补贴。这种“倒找钱”的定价行为,在传统行业中只能理解为意在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的恶意竞争,但在平台发展的初期却是常见,甚至是必需的竞争行为。平台只有实现了“最低网络规模”,达到了基本用户规模后,才能够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实现自我增长。

第二,大平台相对于小平台具有明显优势,行业中企业数量会迅速减少。网络效用的作用是双向的,当用户增加的时候平台规模会加速扩张,而当用户减少的时候也会导致平台规模急速萎缩,很快被淘汰。因此互联网平台竞争的明显特征是短期、动态、不确定。当我们都认为电商行业已经被阿里和京东占据时,拼多多出现了,并且很快就超过京东位居行业第二。

平台只要拥有了大量用户,就可以十分顺畅地进入其他行业,因此跨行业进入、跨市场竞争是互联网平台领域竞争的突出特点。

互联网平台的核心优势是数据,和数据的应用,即算法。平台的基本功能是匹配,高速无线互联网和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极大地降低了平台收集、存储、使用数据的成本,从而能够提高平台的匹配效率。

然而,技术和数据本身只是工具,可以向善,也可以作恶

地图App上可以实时显示交通拥堵情况,快递物流企业借助于大数据缩短了包裹在途运输时间,这些是“向善”。搜索引擎返回的结果全是付费广告,个人信息、购买记录被其他App、其他平台获取,甚至个人隐私信息被买卖,网贷平台卷钱跑路,这些又是“作恶”。

我们很希望平台和用户之间目标一致,在平台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消费者也能够获得最大利益,但是很遗憾,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一样,平台也有可能为了谋取自身利润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也需要对平台的行为进行必要合理的规制,对妨碍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从“包容审慎”到“强化监管”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各国监管部门的态度一直是十分谨慎的,我国更是明确提出“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但为什么最近却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必须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了呢?

监管理念转变的背后,是互联网平台领域发展阶段的变化。

在平台经济的发展初期,每个平台都可以扩张,有大量的持续新增用户。这个时期平台之间表面竞争激烈,但都能够获得用户,都能够实现增长。

而目前微信的活跃用户数量已超过11.5亿,阿里和拼多多的用户数量均超过7亿,脸书的全球用户数量超过20亿。当互联网平台的用户数量达到如此规模后,再想继续高速增长就很难了。

触碰到“天花板”后,“增量竞争”就变为了“存量竞争”。

对于平台而言,最大的改变是必须要从对手平台那里去争夺用户了,所以平台的竞争手段不可避免地会开始变得偏激,甚至在违法的边缘试探,于是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引发争议的竞争行为,或者叫垄断行为。

与现实发展的阶段特点相适应,监管部门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初期采取了“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不过多过早干预企业的行为,给平台企业成长的机会。中国的互联网平台经济,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一席之地,在很多领域居于世界领先,都得益于这一具有远见的监管理念。

而当平台企业已经具有相当大规模、行业发展已经成熟的时候,针对已经明确显现的妨碍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强监管,维持市场的有序竞争,将有利于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有利于优势守法平台企业的做大做强,促进行业的整体长远发展。

监管不是打压,而是为了更健康的发展

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监管,并非不要市场,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

以近期各大互联网平台斥巨资进入社区团购领域为例。

首先,源自疫情期间无法外出购物而产生的社区团购,与电商平台一样,都是民众日常购物方式的改变,目前已经推广普及开来,同时社区团购集中物流运输、减少购物出行,事实上降低了购物成本。其次,生鲜与工业品不同,质量难以标准化,保存期短,很多生鲜品类过了24小时就无法再出售,因此经营生鲜的损耗率很高。

社区团购的预售制,能够实现按需配货,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商品的损耗率,既节约了资源,又降低了经营成本,应大力鼓励。而减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本来就是互联网平台的强项,因此进入社区团购十分正常。

社区团购模式的出现,为解决生鲜物流难题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我们经常看到大量农产品因为运输成本问题烂在地里无人理的痛心报道,也都知道蔬菜水果在农民那里的出售价格和消费者在超市里的购买价格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这都源于生鲜类产品流通渠道的“梗阻”和高成本。因此,谁能打通这个梗阻,谁能降低这一流通成本,谁就能获利,这样的尝试理应多多益善。

在此过程中,政府亦应进行合理监管,防止平台和资本利用垄断优势妨碍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

监管不是打压,规范不是取缔。强力监管针对的是妨碍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清理的是行业发展道路上的各种障碍。依靠但不放纵市场,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才是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实现长久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者:曲创,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马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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