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争3-5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超8成

2020-08-01 16:31:39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山东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和“三农”主体,力争3-5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确保2020年年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需求旺盛的县(市、区)延伸。

根据《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019〕6号文要求,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坚持保本微利运营,不得为政府证券发行、政府平台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和“三农”主体,力争3-5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下称“省级担保龙头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优惠再担保费率,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分别不高于其承担风险责任的0.5%、0.3%,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山东将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各市积极培育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及时整改或出清虚假出资、直接或变相抽资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各县(市、区)可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2020年年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需求旺盛的县(市、区)延伸。

完善银担合作机制,优化风险分担机制。省级担保龙头机构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层面合作,引导其下放审批权限、降费让利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批量准入,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

建立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与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鼓励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通过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其具备充足担保实力和代偿能力。

建立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省级担保龙头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划分代偿率小于1%、1%-3%、3%-5%、5%-8%四档,分别按照再担保代偿额的100%、80%、60%、50%补偿;原担保机构代偿率超过5%时,省级担保龙头机构暂停业务合作。

建立担保机构奖补机制。统筹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优先奖补扩大小微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创新成效明显的市(县)。各市(县)要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1%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内部支小支农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小微和涉农贷款考核权重,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和“三农”发展。

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要督促其整改或依法注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非持牌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偿付能力的高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依法及时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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