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来了~

大众日报记者 王原

2019-01-13 11:06:15 发布来源:大众日报

日前,济南市教育局印发《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资金、办学场所与设施、师资队伍等内容设置了标准。

为什么要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设置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是中央高度关注和社会民生高度关切的热点问题,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是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关键环节,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青少年成长规律,引导中小学校、广大家长尊重教育规律、转变育人观念,持续优化中小学生受教育环境,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回归素质教育本质,让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国家和省先后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8号)《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字〔2018〕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2018〕6号)等文件,多次召开会议推进治理工作。

《设置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设置标准》的起草依据主要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2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设置标准》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设置标准》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等为依据,以规范、便民为主线,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要求,注重条文可操作性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本条件、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资金、办学场所与设施、培训项目、组织机构与管理者、师资队伍、分支机构、有效期限等十一项内容。

第一至四项内容主要是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适用范围、设置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机构名称进行了界定。界定坚持依法原则,对个别内容进行了细化,如:基本条件部分,举办者部分的联合办学者部分,机构名称部分有关名称的一般表述等。

第五条项内容针对在济南主城区及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辖区内办学、业余培训与全日制培训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对举办者初始投入作了差异性规定:“开展业余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的办学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办学场所在其他区县的办学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开展全日制(寄宿制)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初始投入的办学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至九项内容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与设施、培训项目、组织机构与管理者、师资队伍提出了要求。

其中,对党的建设首次提出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对管理人员、师资等配备方面,满足需要和必配人员即可;在办学场所与设施方面,鉴于在济南主城区及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辖区内办学所需校舍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内生源数量、业余培训与全日制培训等方面的不同,对校舍建筑面积等作出了差异性规定:“开展业余培训的应有相对集中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办学场所在其他区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开展全日制(寄宿制)培训的办学场所应为独立院落,学习、阅览、实验实习、生活与运动场所、安全标准等参照中小学校标准执行。”

第十至十一项内容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文件的有效期限作出了规定。

责任编辑: 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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