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报警装置无效最高罚1万!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2015-12-03 08:18:10 发布来源:大众日报

  大众日报记者 贾瑞君 报道
  今年以来,电梯故障引发的事故频频传出,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电梯“吃人”惨剧。一时间,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12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会,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该条例中对电梯安全运行做出严格规定,为我省20余万台电梯运行立下了严格“规范”。该条例自2016 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场自动扶梯将配巡查员
  条例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需要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司机;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扶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巡查人员。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负责电梯使用的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那么,运营使用单位如何确定?条例中明确了四种情形,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运 营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小区维修电梯资金无法解决的问题,此次条例中有了明确说法。条例规定,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无效最高可罚1万元
  电梯伤人恶性事件发生后,一些地方检查发现,部分电梯的报警装置竟然形同虚设。以后再发现类似事情,运营使用单位将会受到严厉处罚。条例中明确了在三种情形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电梯运营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不能保持电梯紧 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
  根据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 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使用监 控系统。如违反这一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特种设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设计使用年限
  条例对大型游乐设施等也做出针对性规定,如大型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安装使用大型游乐设施的,主办方应当对其安装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止使用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此外,条例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 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 险。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 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 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 的不得少于十年。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签审: shan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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