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7500元判刑6个月,四起适用速裁程序的典型案例
2015-08-28 05:10:49 发布来源:大众日报
8月28日,省法院公布了四起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大众日报记者了解到,这四起案件是各试点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最具代表性的、适用案件数量最多的四类罪名。
案例一:苏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于2013年10月19日6时许在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韩城韩艺美发店,趁无人之机,盗窃该店橱柜内营业款现金7500元后逃跑。2014年1月7日,苏某某被该美发店工作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经讯问,苏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苏某某向该美发店退赔7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失主损失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以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4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济南市天桥区八里桥水果批发市场5号棚东侧,因琐事与被害人耿某某发生争执,并将耿某某鼻部打伤,致耿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耿某某经济损失1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鲁B7PS21灰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杨家山里村北公路处,与一辆鲁B6TS28黄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血液样本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4mg/10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建议对其量刑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四: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肖某某在停靠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殷家村东头与岙东路交界处的路上的自家鲁BU6B81号面包车上两次容留孙开辛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3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刑事责任,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以被告人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徐玉介绍,以上四起案件裁判文书制作简洁明了,载明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被告人意见和判决情况,不再罗列被告人已经认可的案件证据,这既保证了司法文书制作的质量和效率,又切实保证了被告人的权利。四起案件均做到了当庭宣判,无一上诉。
签审: chenxiao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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