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他人照片推广宣传 巨野法院:侵犯肖像权,赔偿!
大众日报记者 赵念东
2023-08-23 18:32:37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提起肖像权,许多人总感觉离自己很遥远,潜意识里觉得那是明星大腕的事。其实不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如一张精美的图片,如若未经当事人许可,商家擅自使用,就可能会触碰侵权的“雷”。日前,巨野法院柳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为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营汽车装饰,其在未经原告杜某某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宣传图片中明确、突出地展示了原告脸部、手部,能够明确区分出是原告本人。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自己的图片在网络上进行发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下架相关照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承办法官谷训山考虑到被告公司远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参加线下庭审需要消耗较大的人力、物力,而通过互联网法庭审理可以大大节约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资金,也让庭审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更好的体现人民法庭的便民属性,在征询当事人同意后,谷训山最终决定该案通过互联网法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中,谷训山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在向被告公司释法析理后,被告公司终于正视问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表示愿意调解。
谷训山趁热打铁,向原告阐明了被告公司涉案商品从上架到下架3个月内访客数只有20多人,浏览量60多次,被告几乎没有获利。通过从行为的表现、造成的后果以及后续被告及时将涉案商品下架的表现等方面来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通过不厌其烦、苦口婆心劝说,最终打开了原告的心结,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公司当庭支付原告侵权赔偿款1200元。
法官说法: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本案中,被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对产品进行宣传来获取利益,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直接关系公民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此案的处理和宣传,也希望其他商家能够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起良好的网络经营环境。(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念东 通讯员 陈静奎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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