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大众日报记者 齐静
2023-04-19 07:59:58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1、【有关条款】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湖北省咸宁市纪委召开首批异地交流任职的县(市、区)纪委副书记任前谈话会,会后6名同志立即奔赴新的岗位,专门分管执纪审查工作。此前,黄石、襄阳、荆州、恩施等市(州)26名异地交流任职的县(市、区)纪委副书记已经全部到岗。
长期以来,县级纪委分管执纪审查的副书记往往都是本地成长起来的干部,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时常面临各种干扰,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围猎”。针对这一情况,湖北省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从有利于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改善县级纪委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县(市、区)执纪审查工作出发,明确提出县级纪委分管执纪审查的副书记实行异地交流任职,从制度上解决县级纪委执纪审查难的问题。
2、【有关条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典型案例】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交流渠道,健全人员内部交流机制,着力破解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各类人员交流不畅、交流不多、交流不力等突出问题。
其中规定,在法院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国家赔偿、执行等司法关键岗位以及组织、人事、监察、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等人财物重点职位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不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交流。派出法庭庭长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3、【有关条款】
第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典型案例】
2020年4月,山西省委决定选拔200名左右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到省市直单位任职,选派500名左右年轻干部到乡镇(街道)“墩苗”。
选拔200名左右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到省、市直单位副处长或相当职务层次岗位任职。“派下去”的是,从省市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院校、中央驻晋单位等选派500名左右年轻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其中200名左右担任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300名左右担任乡镇长(街办主任)或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齐静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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