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22-08-31 08:05: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一、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考虑
这次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围绕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突出问题导向,推动改革创新,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
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是,在保持总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本着可改可不改尽量不改的原则,对条例进行必要的改进完善和调整补充。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新精神新要求。在条例中充分贯彻和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党的十九大和党章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的新部署,比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事业为上、扩大用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等。二是衔接新政策新制度。对近年来修订或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了有机衔接,比如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及新修订颁布的公务员法等。三是吸收新经验新做法。全面总结和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在领导班子换届和“两委”人选考察工作中,探索形成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比如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改进干部考察工作、从严审核把关等,使之固化为制度规范。四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着眼新时代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进一步改进方式、完善程序、提升效能,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坚持这些原则
党管干部;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民主集中制;
依法依规办事。
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三、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哪些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六、突出政治标准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责任编辑: 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