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骂街,邻居误会报警,济南民警化干戈

山东法制报 |  2025-10-28 14:52:03 原创

陈瑞阳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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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上午10点,济南市天桥区一居民楼内有人报警,称自己被邻居公然辱骂,严重影响自己及家人,希望民警到场处置。

“我一出门就碰见他在楼道骂人,我觉得他是在骂我,我就说报警了,他就对着我骂得更难听了。”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北园派出所民警仇恒赶到后,报警人何先生向他讲述事情经过。

由于当时双方在公共场合,又有一些居民在场,骂人者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公然侮辱他人。于是仇恒在现场处理未果后,对此事依法受理为治安案件,并将二人带至北园派出所矛调中心进一步了解情况。

原来,当天9点半,王先生发现自家门锁被砸,盛怒之下开始在公共区域高声宣泄不满,并伴有粗俗言语。刚说了几句,恰逢邻居何先生出门,由于双方长期因噪音问题存在矛盾,何先生误认为王先生针对自己进行辱骂,报了警。此举导致王先生情绪更加激动,于是针对何先生开始了言语攻击。

“我深入了解后发现,双方作为十几年的老邻居,矛盾根源并非一时一事,而是积累起来的生活摩擦。”仇恒告诉记者,考虑到这一点,他认为若简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虽可结案,却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邻里长远相处与社会稳定。

仇恒与双方调解,并聚焦噪音问题组织协商

仇恒随即转变工作思路,分别与双方深入沟通,追溯矛盾源头。经过细致梳理,仇恒厘清了双方的矛盾核心症结在于生活噪音问题,此次冲突是偶然触发的误会。抓住这一关键点,仇恒首先向双方说明了此次辱骂事件是误会,随后聚焦噪音问题组织协商。最终,二人就生活噪音的管控达成共识,约定每日21时30分后保持安静,并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结束后,双方态度发生显著转变,不仅当场握手言和,还同乘一辆车返回住所。

法条链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民警说法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公然侮辱他人”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然而,这起纠纷源于邻里误会,情节较轻,且根源是积累的生活矛盾,如果简单地“一罚了之”,邻里心结可能因此打成了“死结”。

因此,作为一线民警,我们的责任不仅在于裁定是非、处罚违法,更在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执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找到一个既能平息当下冲突,又能消除长远隐患的共赢方案,才能真正促进社会发展和谐稳定。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陈瑞阳

责任编辑:陈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