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无人机飞行有禁忌

地方法治 |  2026-01-02 18: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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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问:“为了宣传咱青岛崂山,用无人机拍个视频发抖音,咋还泄露国家秘密了?”

答:“航拍不是想飞就能飞,起飞前务必看清禁飞区!”

无人机玩家小李为了猎奇炫耀,把无人机飞到部队雷达站和机关驻地上空一顿拍,高清画面拍到了1项“机密”和1项“秘密”的军事信息,他转头就把这段“成果”做成短视频发网上,刷到4000+播放。结果呢?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了他10个月,涉案无人机等作案工具被一并缴获。

千万记住,在放飞无人机时,一定要注意确认所在区域是否是禁飞区,部队驻地、军事设施这些地方,没批准绝对不准拍!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即使“无心分享”也属违法!部分爱好者误以为“拍到就是本事”,实则军事部署、边防地形等影像一旦外泄,可能被境外势力利用,直接威胁国防安全。

检察官温馨提示

先查禁飞再升空,

猎奇乱拍祸无穷!

禁区红线岂容纵?

国家机密万勿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六)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七)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