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整治欠薪!包工头拖欠工资拒不支付被判刑

地方法治 |  2026-02-25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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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与民生福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提供了坚实刑事保障。建筑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领域,是推进“两拖欠”治理工作走深走实的核心领域,依法惩治该领域恶意欠薪行为,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邵某以其经营的青岛某劳务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工程管理公司签订混凝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青岛市即墨区某改造项目中的混凝土施工工程,后邵某召集田某、吴某、魏某等工人施工。邵某在工程结算收到工程款项后未依法足额支付田某、吴某、魏某等十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后于2023年10月前后通过更换手机号码、住址等方式藏匿,逃避支付所欠劳动报酬。2024年2月29日,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邵某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通过在公司住所地、施工地等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邵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2024年11月9日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邵某支付田某、吴某、魏某共计人民币1.9万元,自行达成谅解协议。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邵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审理中支付部分被害人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邵某退赔被害人田某、吴某、魏某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余万元。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是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通过更换手机号码、住址等方式藏匿,属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切实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既彰显了刑事审判在欠薪治理中的震慑作用,以严厉司法手段惩治恶意欠薪行为,也切实落实追赃挽损要求,最大限度救济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恶意欠薪,切实开展“两拖欠”治理工作的决心。

同时,即墨法院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若遭遇欠薪情况,要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即墨法院也将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全力为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