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签约时未审慎阅读合同内容,事后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权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地方法治 |  2026-02-26 14: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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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全面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慎重签字捺印,既是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也是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如果签合同前未尽审慎义务,事后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权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本期案例,请看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法官潘硕审理的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0年1月,赵某与某租车公司签订汽车承包运营合同,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租期自2020年1月至2028年1月止,合同约定承包费按月支付。2022年4月起,赵某陆续欠付租车公司承包费,累计拖欠6万余元,因此被租车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承租运营合同,判令支付车辆承包费6万余元。赵某辩称,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签字时未看到合同完整内容,合同条文显失公平,合同应该解除,车辆早已交回公司,对租车公司主张拖欠其6万余元的主张不认可。法院认为,本案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汽车承租运营合同》虽签订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该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民事纠纷,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关于合同的效力。租车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赵某辩称签订合同时未阅读合同整体内容,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关涉己方权益的文件尽到注意义务,其在签订合同时如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或对合同条文存在异议,应向租车公司提出阅读全文、进行答疑或其他合理要求。租车公司不认可赵某该辩称,赵某亦无其他可证明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其他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证据,法院对赵某该辩称不予采信。关于合同的解除。赵某主张案涉车辆于2024年11月交还公司,公司对该陈述无异议,法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公司主张与赵某解除合同,赵某亦同意解除合同,案涉《合同》应自车辆返还之日起即2024年11月解除。关于欠付租金数额。公司主张赵某欠付租金6万余元,依据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提供自制表格,赵某对该表格中记载的租金标准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己方主张,法院对赵某该辩称不予采信,对公司计算的欠付租金数额予以采信。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4年11月解除,赵某依法向公司支付拖欠的承包费。

市场交易中,双方实力不均是常态,市场交易中取长补短、互通有无是正常现象,衡量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从主客观要件结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之行为;第二,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第三,民事法律行为的作出,是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行为的结果;第四,该民事法律行为于成立之时显失公平。本案中,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或公司存在利用地位优势等情况,主观上或客观上致使公平秩序被打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因此,无法认定本案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同时,赵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己方签订的协议尽到充分的审慎义务,其在签订时未对合同其他部分予以注意,在合同签订后认为合同条文对己方限制较多、对己方不利等,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权利,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槐荫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