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无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与业主委员会相关的行政备案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2-25 22:09:32原创
2021年9月24日,某树源公司向街道办提出依法撤销金惠园三里业主委员会备案请求。街道办于2021年11月17日答复“金惠园三里业主委员会成立合法,不能支持某树源公司的请求”。某树源公司认为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街道办“关于撤销金惠园三里业主委员会备案请求的答复”违法;街道办对北京市大兴区金惠园三里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

法院以被诉的行政行为与某物业公司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某树源公司的起诉。
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与物业公司并无利害关系。当事人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都具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的不利影响或侵害。行政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即只有公法领域权力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法律依据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请的权利或利益,是判断是否存在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物业公司并非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物业公司基于与业主委员会之间选聘物业公司等民事纠纷,主张与被诉备案登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是对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扩大理解,混淆了公法、私法对利害关系的界定,故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行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法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修正)》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
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解聘与选聘涉及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系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其利害关系人是小区业主而非物业公司。
责任编辑:魏俊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