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独家|实习女大学生为救同事不幸受伤截肢,法院一审宣判!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陈邵华 朱佳鑫 郑成海 2026-02-26 19:22:09原创
2023年7月,来自临沂的00后女大学生翟元敏在青实习期间,为救被困同事不幸被升降台砸伤左小腿导致截肢。两年多来,翟元敏的遭遇一直牵动着众多市民的心。事发后,翟元敏将青岛放我家托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育公司)、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职业学院)以及涉事网点房房主张某、出租人张某某诉至法院。近日,记者从代理律师处获悉,2026年1月24日,李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托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翟元敏各项损失共计742228.95元;被告张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翟元敏各项损失共计403085.68元。目前,托育公司已提出上诉。

>>>回放
来青实习期间为救人遇横祸
原告翟元敏系被告职业学院“学前教育、托育专业”2021 级学生。被告职业学院教学计划安排原告2023年9月1日起进行校外实习。2023年7月1日,被告职业学院邀请潍坊智慧托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步某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步某向原告提供了被告托育公司的实习信息,并询问原告7月10日左右能否入职。原告向辅导员魏某询问几月份入职时,魏某回复“最晚9月1日,建议8月份就过去,他们都有岗前培训,另外也发着工资”。原告询问魏某“实习日期是您和他们定,还是他们跟我们定”,魏某回复“企业和同学协商,学校要求最晚9月1日”。原告于2023年7月7日放暑假回家。2023年7月15日到被告托育公司处报到,随后进行幼儿托育实习。

2023年7月30日中午,托育公司后勤人员曹某被困在一升降台上,升降台卡在一楼和二楼夹层之间(升降台是一块由液压装置控制的钢板,四周没有围挡),听到曹某呼救后,另一名同事搬凳子上前意欲让曹某踩着凳子下来,但凳子太矮,于是另一名同事出来换凳子,此时原告走入升降台通道间,协助曹某从升降台上下来,在曹某安全离开升降台后,升降台突然坠落将原告砸伤。

姐姐翟元玲介绍,翟元敏在这里遭遇横祸。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急诊就诊,初步诊断:左小腿损伤,左小腿开放性损伤伴骨折。随后原告被送至海军第971医院住院30天对左小腿进行截肢等系列治疗,至2023年8月29日出院。后原告因左小腿截肢术后皮肤缺损于2023年9月10日第二次至海军第971医院住院治疗8天,至2023年9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小腿截肢术后皮肤缺损(左)。一年后,原告因左小腿截肢术后软组织激惹、残端骨刺、腹部瘢痕增生于2024年9月24日第三次至海军第971医院住院治疗8天,至2024年10月2日出院。原告三次住院间隔期间伴有若干门诊换药、复查。被告托育公司为原告垫付共计198304.29元。

姐姐翟元玲为翟元敏做护理。
>>>调查
托育公司曾与房东“补签”协议
经鉴定,原告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28日在青岛联康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安装假肢,假肢费38000元(其中假肢及配件26000元,残肢硅胶套及配件12000元);后因小腿肌肉萎缩明显,于2024年10月13日至2024年11月9日更换配型假肢,花费18000元(其中假肢配件1200元,残肢接受腔及硅胶套件16800元);原告两次安装假肢期间花费住宿费7000元。
被告职业学院为2021级学生(包括原告)实习期间投保了实习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9月1日起。在得知原告受伤后,被告职业学院组织师生捐款共计30737.23元,已全部转交给原告姐姐翟元玲,学院老师自愿为原告进行了献血,并到家中看望,交给原告母亲慰问金3000元。

事发现场 受访者供图
被告托育公司作为承租人、被告张某某作为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托育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该合同还约定: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租赁期内出租方及承租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租赁合同上填写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某、张某,但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仅为张某。被告托育公司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落款处盖章,孙某在被告张某某持有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代理人处签字。2022 年10 月15日,被告张某某与孙某签订《房屋租赁补充说明》1份,内容为:乙方在租赁期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在租赁期内乙方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乙方要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并且乙方在该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这就是砸伤翟元敏的货梯 受访者供图
>>>宣判
原告因见义勇为受伤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是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如何认定,二是原告的合理损失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原告因救助被困在发生故障的升降台上的同事而被升降台砸伤,事故发生在被告托育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发生故障的升降台由托育公司实际管理使用,该升降台系载货平台,不应载人,但托育公司管理不当,放任工作人员上下楼使用,导致该升降台失控坠落将原告砸伤,托育公司对此存在管理不当、使用不善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虽然授权张某某对外出租房屋,但仍负有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张某某作为升降台的安装者,不能提供升降台的安装合格证明及定期维护维修的记录,无法证明其尽到了对出租物的管理维护义务,对升降台发生故障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张某某和张某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事发经过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以托育公司承担70%责任,张某某和张某共同承担30%责任为宜。

翟元敏在家中养伤。
原告系因见义勇为导致自身受伤,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地点系在其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受伤时间也不在被告职业学院规定的实习期间,故被告职业学院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二,原告因本次事故共产生:医疗费23669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1250元、误工费24080 元、假肢费18000元、安装假肢期间伙食费7000元、安装假肢期间住宿费7000元、残疾赔偿金550504元、鉴定费3640元、后续假肢费用493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0元,以上共计1393618.92元,扣除被告职业学院垫付的医疗费50000元,原告的损失数额为1343618.92元,由被告托育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940533.24元,扣除被告托育公司已垫付的198304.29元,被告托育公司还应赔偿原告742228.95 元。被告张某某、张某应承担30%赔偿责任即403085.68 元。被告职业学院垫付的医疗费可以另行向责任方主张权利。
2026年1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托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翟元敏各项损失共计742228.95元;被告张某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翟元敏各项损失共计403085.68元;驳回原告翟元敏对被告职业学院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翟元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一审宣判后,被告托育公司已向青岛中院提出上诉。
>>>校方
翟元敏永远是学校的骄傲
自翟元敏不幸受伤截肢以来,记者曾多次联系其曾就读的职业学院,但校方未进行公开回应。在判决书中,校方对此事的态度也得以明晰。

上学期间的翟元敏 受访者供图
被告职业学院辩称,原告受伤源于非教学计划期间校外突发性、偶发性侵害,“我校已充分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且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该校第一时间派老师积极与原告家属联系,前往医院探望,帮助原告缓解心理压力、疏导原告的情绪,并积极响应医院的要求组织献血配合原告手术。学校先后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3000元,多次组织师生募捐并将捐款30737.23元转给原告本人或其姐姐账户;后续学校又积极协调为原告申请到4400元国家助学金,并为其减免了2023学年学费5300元,又协调学院老师及法律顾问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以支持其维护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已对原告提供了全方位的人道主义帮助。
“我校深知无论如何都无法完全抚平意外事故给原告及家属造成的心灵创伤,我校师生在对原告的遭遇感到痛心的同时,也对原告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充分肯定并感到自豪,但也恳请法庭理解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责任边界,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需要严格的法律界定及证据支持。原告作为我校学生,在伤痛面前表现出的坚韧令人动容,后续我校也将继续在政策范围内为原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希望原告继续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你永远是学校的骄傲。”校方称。
(半岛全媒体记者 陈邵华 朱佳鑫 郑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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