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说法:车库非“捷径”,安全无“侥幸”!
地方法治 | 2026-02-28 17: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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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真事,李某就爱抄近路,跟随前车违规进入地下车库。结果因为车库光线昏暗,加之立柱遮挡视线,在地库转弯处,被王某驾驶的SUV撞倒,造成李某多处骨折。王某认为自己正常驾驶,且李某在视线盲区内,凭啥赔钱?俩人闹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不仅需自行承担70%医疗费用,还要赔偿王某70%修车费用。
地下车库系专供车辆行驶,并非人行通道,没事在里面乱逛、打闹,不光违规,简直是拿命开玩笑!司机进来注意力都在找车位、看指示牌,有的连车灯都不开。加上拐弯多、光线暗,司机根本看不见你,出事就晚了!如果你是司机乘客确需通过地库,务必贴紧右边墙根(20厘米内)! 推婴儿车更要注意,有专用道走专用道,没有就面朝来车方向走! 记得打开手机闪光灯——地下车库没你想的安全!
检察官温馨提示
地下车库穿梭急,
立柱如林藏危机;
贪图省事入险地,
一朝碰撞悔泪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思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