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民办中学教师报考其他单位被开除 律师解读:校方或涉嫌违法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2-28 11:22:02原创

近日,三亚一所民办中学教师因利用休息时间备考其他单位,被校方以违反学校制度、损害学生利益为由开除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用人单位是否涉嫌违法、教师的择业权利等问题在网络引起热议,2月27日,律师向海报新闻记者(报料微信:HaibaoNewsSw)就此事做出了解读,称校方开除行为涉嫌违法。

“禁考条款”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定

三亚市教育局证实事件属实,称该教师此次考试未被录取,校方通过公开渠道查到其考试成绩后作出开除决定,目前教师已申请劳动仲裁。在三亚市教育局随后发布的官方通报中,确认该争议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且正在审理中,教育局将全程关注进展。

针对此次事件的核心法律争议,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叶儒璋律师结合现有信息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校方的开除行为大概率涉嫌违法,相关限制条款亦可能无效。

对于校方以违反该条款为由开除教师的行为,叶律师指出,该解除行为不具备合法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方面,“禁考条款”本身违反劳动法规定而无效,校方以此作为解除依据缺乏合法前提;另一方面,若涉事教师仅报名考试、未建立新劳动关系、未影响教学、未造成实际损失,校方将其认定为“严重违纪”属于过度扩张管理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若校方未履行通知工会、书面送达等法定程序,同样构成违法解除。

而对于校方“禁考条款”的合法性,叶律师表示,该条款原则上因排除劳动者自主择业权而无效,仅极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的基本法定权利,订立劳动合同需遵循合法、公平原则,“禁考条款”直接限制劳动者报考其他单位的权利,属于典型的排除劳动者核心权利的情形。

实践中裁判观点明确,除服务期、竞业限制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限制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条款,否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仅当教师报考行为严重影响本职教学、造成学校重大损害,且学校规章制度经合法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明确将此类行为界定为严重违纪时,该限制才可能有效。

民办学校管控教师流动性应通过合法方式

因此,对于民办学校管控教师流动性的合法方式,叶律师建议,可通过约定专项培训服务期、对特定岗位设置竞业限制并支付经济补偿、完善薪酬激励与职业发展通道、营造良好氛围、完善合规制度、建立人才储备机制等合法途径提升教师留存意愿,而非采取违法限制手段。

针对有家长关注的教师择业与教学责任关系,叶律师认为,这一争议混淆了权利与责任的边界:家长希望稳定教学质量可理解,教师追求职业发展亦正当,保障教学连续性的主体是学校,校方应通过师资调配、完善交接等方式履行责任,而非限制教师流动,教师正常择业流动反而有利于优化师资,家长应关注学校管理能力而非干预教师职业选择。

“此次事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警示意义”,叶律师称,对校方而言,限制性条款需限定在法定情形内,解除劳动关系需有合法依据和程序,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应靠待遇和发展吸引人才;对劳动者而言,需提高法律意识、合法维权、保存证据,报考前尽量与学校沟通,择业时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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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新闻·海报新闻记者 张卿彬 报道)

责任编辑:刘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