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外卖食品 莫欺顾客
地方法治 | 2026-02-28 17:37:58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某市“两会”期间,多名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反映当前外卖食品安全问题亟需整治,其中食材原料安全性问题是关注的重点之一。有政协委员提出,数名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部分外卖热销店铺出售的“肥牛卷”“撒尿牛丸”等菜品诱发食物过敏。
根据该线索,当地检察机关经初步调查后立案,调取了当事人的购买记录、病历等相关资料,并抽样选取多家店铺开展调查核实。经勘验店铺厨房、询问相关负责人,发现上述店铺在外卖平台上出售的名为“肥牛卷”“撒尿牛丸”“羊肉卷”等菜品,备注的原料信息为牛肉、羊肉,但实际是以鸭肉、鸡皮、牛脂肪等材料制作,商家以假充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已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法处理,全面排查其他类似情形,加大对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先后4次邀请检察机关见证监督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加强监管整治力度,对70余家外卖餐饮经营户作出行政处罚,监督更正外卖平台标注的误导性菜品名称及虚假原材料信息5000余条。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也是检察机关守护公共利益的重点领域。外卖食品是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关乎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外卖餐饮经营户要做到诚信经营、严守食品安全红线,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实标注产品成分,切实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外卖平台上购买相关商品时要仔细查看商品描述等信息,如遇食品安全问题,要妥善保留好消费凭证、实物等证据,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主张权利,如遇协商无果等情况,可通过投诉举报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
责任编辑:李思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