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织密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全链条屏障

大众新闻 刘宸   2026-03-03 15:47:30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部分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难以得到有效干预。为破解“管不了、管不好”的困境,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创新性地提出了分级预防、分类干预的工作机制。该法明确了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等制度框架,特别是将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为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立足国家法治框架,山东省积极探索地方实践路径。修订后的《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制度设计和创新。《条例》不仅对预防犯罪的教育、不良行为的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其较为系统地构建了具有保护处分性质的干预矫治体系。这一体系通过明确干预主体、完善保护处分适用范围、强化司法机关职责、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形成了从预防到矫治的完整链条,为地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遵循。

《条例》对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体系化推进

《条例》在保护处分制度设计上呈现出主体协同、程序规范、措施多元的体系化特征,形成了发现、干预、矫治、帮扶的完整链条。

构建多主体协同机制,形成预防合力。一方面《条例》新增协同支持体系一章,创设性构建了政府、基层、社会服务机构以及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在预防教育工作中的多元合作机制。另一方面,《条例》明确了家庭、学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主体在保护处分工作中的职责。第三十八条表明,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举报,建立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发现机制。在专门教育领域,第五十条进一步要求公安、民政、司法、人社等部门与专门学校建立帮教对接机制,为结束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困难帮扶、就业指导等服务,实现了从矫治到回归社会的全程跟踪。

完善保护处分适用范围,细化专门教育制度。针对不良行为,其中第三十五条强调,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巡逻,发现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应当劝离,存在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批评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针对不同程度的严重不良行为,《条例》规定了差异化的矫治措施。第四十条对驾驶机动车轰鸣疾驶、从事有偿陪侍、滥用成瘾性物质等新型问题行为的干预措施,明确规定将这些行为对应由公安机关、政府部门、戒毒所等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将保护处分适用对象从法定九类严重不良行为扩展到具有类似危害性的新型问题行为,增强了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体现了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以及地方立法的敏锐性和针对性。同时,《条例》系统规定了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实施机制,尤其是从省级统筹责任、建立专门学校教师工作评价体系进行创新性突破,这是保护处分制度的基础支撑。相比国家立法的原则性规定,山东省条例在专门教育的制度设计上更加精细、更具操作性,这既有助于保证矫治效果,又为未成年人回归正常学习生活创造了条件。

强化司法机关职责,完善帮教体系。《条例》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中的作用作出专门规定。第五十三条明确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中,应将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活动、学习培训、改正不良习惯、改善人际关系等作为重要考察内容,并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开展回访帮教,协调解决就学、就业、社会融入困难。检察院还可会同公安、法院、司法、教育等部门对涉嫌犯罪但无羁押必要、附条件不起诉、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实施观察保护措施,这一规定将保护处分理念贯穿于刑事司法程序,实现了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的有机衔接。第五十四条要求法院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针对性开展法庭教育,并根据案件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判后回访等司法延伸工作,将司法程序转化为教育过程,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落实。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促进社会融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特殊安排,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的具体职责,这一规定将社区矫正从单纯的监管转变为集教育、帮扶、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措施。

《条例》对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统筹落地指向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对保护处分制度的体系化规定具有重要实践意义。一是创新了社会治理的协同机制,通过明确部门职责、整合社会资源,形成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大合力;二是丰富了保护处分的措施类型,将处分对象从传统的九类严重不良行为扩展到驾驶机动车轰鸣疾驶、从事有偿陪侍、滥用成瘾性物质等新型问题行为,使保护处分能够及时回应社会现实需求;三是强化了司法机关对保护处分的介入,不再简单依靠教育行政部门,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工作在法律轨道上有效运行。四是探索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地方经验,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制度样本。

为确保良善的规定能够取得预期效果,可从以下方面加大落实力度:在协同机制上,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标准和工作衔接流程,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在专业能力上,需加强对公安、教育、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识别、评估、干预未成年人问题行为的能力;在权益保障上,可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救济渠道,完善对处分决定的异议处理机制。相信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必将迈上新的台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潘侠,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鹭,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责任编辑: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