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依法调解化纠纷 文明养犬入人心

地方法治 |  2026-03-03 20: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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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齐某及其家人带两个孩子在小区内正常行走时,于某所饲养的两只未拴绳犬只突然向齐某一家直冲过去。齐某怀抱幼儿紧急避让过程中,大幅度剧烈扭转腰部致腰部损伤,后送医治疗。齐某主张因上述事件使其行动受限,无法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其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两个孩子亦受到惊吓,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案件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但未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对侵权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庭后,原告提出要对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考虑到鉴定程序耗时及成本,为实质高效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对原告释明鉴定流程与诉讼风险;同时,向被告讲明未牵绳养犬的法定责任,劝说其主动承担赔偿义务。

沟通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分别进行释法明理。一方面向被告讲解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携犬出户必须拴绳、采取安全措施是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安抚原告情绪,告知其法院会依法维护她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劝说其考虑邻里情谊,适当作出让步。

在法官耐心劝说和法理讲解下,双方态度逐渐缓和,被告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当庭向原告诚恳道歉,原告自愿放弃鉴定申请,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被告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全部赔偿款项,纠纷得以实质解决。

本案系邻里间因不文明养犬引发的侵权纠纷,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法理情相融工作思路,向双方释明民法典相关规定,统一责任认知;针对双方情绪对立、赔偿数额争议,耐心疏导情绪、引导权衡利弊,既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引导责任人正视过错、主动担责,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

(槐荫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