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花了十多万买“五金”,婚约取消后能否要回?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婚姻家事纠纷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蒋凯 宋泓睿 2026-03-03 17:30:55原创
家庭婚姻生活一旦出现裂痕,纠纷随之产生。3月3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北京天驰君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祝君律师和专职律师刘星在线接听市民来电,就市民遇到的一些棘手问题进行解答。彩礼问题、房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等成为市民咨询的重点。记者根据来电情况对部分问题进行了综合整理,供市民借鉴。

新人结婚,作为彩礼的一部分“五金”是必需品,但随着金价的走高,购买“五金”花费的钱也水涨船高。买了“五金”后双方感情破裂也时常发生,那么此时“五金”是否应当退回成为当事人思考的问题。
“去年我家孩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小姑娘,两人感情发展很好,准备今年结婚。”市民来电告诉祝君律师,前段时间购买了“五金”,花费10多万元。
“虽然还没领证,但我们双方父母都已经见面了,也订婚了,谁知道就在不久前两个人闹掰了,婚也不结了。”该市民咨询,这种情况下自己出钱给女方购买的“五金”是否能够要回?
详细了解情况后的祝君律师表示,三金、五金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几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次咨询中,该市民的孩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同居,完全符合返还的法律规定。因此,是可以向对方主张返还的。如果对方不予配合,则需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君表示。

有关孩子的问题,也是婚姻家事纠纷中的重点。梁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婚后育有一个女儿,但不幸的是女儿智力残疾。结婚几年后两人因屡次争吵而离婚。“当时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我抚养,他支付抚养费并同意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我名下,供我和女儿居住,由他承担每月的按揭贷款,当时我们约定,该房产的唯一受益人为女儿。”梁女士告诉刘星律师, 前段时间,王先生再婚后不再继续还房贷,还要求把这套房子折价或者变卖,然后进行分割。
梁女士询问律师,前夫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产?这种情况下,该怎么维护自己和残疾女儿的合法居住权益?
针对梁女士的担忧,刘星律师也进行了详细解答。“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属于合法有效协议。王先生现在违约停付房贷,又要求分割房产,属于单方违反协议约定。”刘律师表示,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的财产与居住纠纷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套房产是离婚时专门为保障你与智力残疾女儿的稳定居住所设立,一旦分割、拍卖,将直接导致你们母女无房可住,严重损害残疾子女的基本生存与居住权益。因此,王先生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应该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大概率会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保障你与女儿的稳定居住权。”刘律师认为。
问题1:欠款人离婚“净身出户”,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于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几年前在建设某小区时,租用了黄先生的设备。房屋建好后,设备的租赁款却一直拖着不给。黄先生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法院一查,发现于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事后黄先生调查得知,于某早在这笔债务到期之后,马上就把他和妻子共有的房产无偿过户给了他妻子,而且在过户之后不久,两人就办理了离婚,于某直接“净身出户”。 黄先生询问律师, 于某这种为了逃债,把房子无偿转给妻子再离婚的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吗?自己该怎么做才能将欠款要回?
律师说法:黄先生,您遇到的是典型的“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的案件。于某在“明知负有巨额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夫妻共同房产无偿转移给配偶,随后迅速离婚、自己净身出户,导致您的债权无法实现,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避债”意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条规定,您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他将房产无偿过户给前妻的行为。撤销成功后,房屋产权会恢复登记为于某与其前妻共同共有,相当于把财产“变回”逃债之前的状态。但您需要注意,不能直接追加前妻为被执行人。因为根据执行程序“法定主义”原则,前妻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生效判决中的债务人,您不能因为打赢了撤销权官司,就直接判决/追加她承担还款责任。 您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这套房屋中属于于某的份额,用这部分财产来偿还您的债权,但不能执行属于其前妻的份额。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从您知道他无偿过户、离婚逃债那天算起,只有1年时间可以起诉;无论您知不知道,从他过户那天算起,最长不能超过5年。一旦过期,法律就不再保护您的撤销权,房子就真的要不回来了。建议您立即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于某无偿将房产过户给其前妻的行为。待法院判决撤销过户、房屋恢复为共同共有后,再依法执行属于于某的份额,实现您的合法债权。
问题2:房子因没过户被前夫债主查封,自己该怎么办?
赵女士和张先生在多年前就离婚了,当时离婚协议写得很清楚:孩子归赵女士抚养,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归赵女士所有。离婚后,赵女士和孩子住在房子里,但张先生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一直还登记在他名下。前年,张先生在外面欠了别人债务,还不上钱,债主就去法院起诉,并且申请查封了这套房子。现在法院要执行这套房子,赵女士询问律师,离婚协议明明写了房子归自己,只是没过户,法院还能执行这套房子吗? 自己该怎么做,才能保住自己和孩子的家?
律师说法: 赵女士,您的情况虽然危险,但只要证据扎实、法律思路正确,完全有机会排除执行、保住房子。你们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子没过户,在法律上还没完全变成你的物权,只代表你对张先生享有“要求他把房子过户给你的权利”,这就是法律上说的“物权期待权”。你的“物权期待权”,依法可以排除前夫的普通金钱债权,法院在处理这类“离婚分得房产但未过户被查封”的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几个关键条件,你都符合: 1. 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你们多年前离婚分房,远早于前年前夫欠债,不存在恶意串通逃债。 2. 在查封前,你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离婚后你一直带着孩子在这套房里居住生活,房屋是你和孩子的基本生活保障、生存居所。 3. 未办理过户,非因你自身原因。未过户是因为你前夫不配合,而不是你拖延、怠于办理,你对此没有过错。 4. 债主只是普通金钱债权,未对房屋设立抵押。债权人借钱给张先生时,房子虽在张先生名下,但并未设立抵押,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冲着这套房子”才出借的,因此普通债权不能随意击穿他人的居住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 你对房屋所享有的生存权、居住权、抚养子女的基本权益,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只要你能证明以上几点,法院就应当支持你的执行异议,判决停止执行、解除查封,确认房屋归你所有。因此,你应该尽快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主张你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解除查封”,并确认房屋归你所有。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宋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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