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工业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大众新闻 贺莹莹 2026-03-04 09:39:42原创
为切实维护消费秩序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服装类产品、化肥、烟花爆竹等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突出问题,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质量违法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介绍:2024年6月3日,当事人购进标称台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DT7S065Z的电动自行车3辆,在德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该产品被判定为结构、充电器与蓄电池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罚款7730元,没收违法所得330元,没收涉案产品电动自行车1辆。
2 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墙体建材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烧结普通砖案
案情介绍:在德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烧结普通砖经检验,尺寸允许偏差项目不符合GB/T 5101-2017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罚款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6万元。
3 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庆云县某服装加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棉服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L/1333的棉服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检不合格。经查,该服装加工厂一共生产了上述规格型号的棉服232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180元,没收违法所得2088元。
4 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掺混肥料案
案情介绍:2024年9月11日,当事人生产了175袋规格为40kg/袋20-20-5,总养分≥45%的掺混肥料,该批产品由聊城市高唐县某农资经营部委托生产。在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该批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有效磷、总养分、氯离子三项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罚款17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5 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齐河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案情介绍: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从湖南金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进50箱(共500个)标称产品名称为闪频(升空类),标称商标为金鹏JINPENG+图形,生产日期为2024年,标称规格型号为单个药量5g、总药量50g的烟花爆竹产品。经检验,该产品标志、引燃装置、药量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6 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陵市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案情介绍:在乐陵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县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啄木鸟红炮(规格型号为24封5层42×27×20cm,单个含药量≤0.05g,箱含药量500g;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6日)的引燃装置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798元,没收违法所得477元,没收涉案产品12封(0.5箱)。
(来源:德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贺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