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平安邹平 韩金枝 2026-03-03 09:12:04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流动人口范围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流动人口,请您务必在到达邹平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途径
1.微信关注“山东微警务”或“滨州微警务”公众号,须实名进行注册后通过“居住登记信息”模块申报居住登记。
2.下载“爱山东”APP申报登记,须实名进行注册。
3.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网上申报流程
1.登录“滨州微警务”实名认证。
2.点击户政业务“更多”,进入“居住证业务”办理模块。
3.点击“居住登记申报”。
4.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填报申请信息”“上传附件材料”,点击“提交”。
申报责任人或单位
1.本人;
2.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3.聘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
4.物业服务企业;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
法律责任
1.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广大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也要注意啦!
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房屋一旦出租,出租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请登记。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和租房协议(合同)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邹平市公安局
2026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韩金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