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供销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被罚款7500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3-06 14:10:23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了解到,嘉祥县供销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违法事实,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48号第A档,被嘉祥县应急管理局罚款7500元。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编辑:李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