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丨为家庭付出更多劳务,离婚时可以获得补偿吗?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3-09 17:31:48原创
大众网记者 李欣 菏泽报道
基本案情
王某与宋某(女)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小王,王某于2018年外出打工,每月工资5000元左右,宋某在家照顾儿子以及王某父母。自2018年起,王某未曾向宋某支付过生活费,且一年仅回家一次。王某因感情不和曾起诉离婚,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小王归宋某抚养。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要求婚生子小王归其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自2018年起便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仅每年回家一次看自己的父母,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对妻子也没有转过任何生活费用,多年来对家庭未尽任何义务,考虑到期间宋某独自抚养孩子,对家庭和孩子投入了全部精力,为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王某在庭审中陈述的经济收入情况,依法酌定由王某支付宋某经济补偿金130000元。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的维系,离不开双方共同的责任与付出,更要求彼此恪守法律义务、兼顾家庭权益,而不是单方逃避责任、漠视对方付出。本案在处理离婚经济补偿金这一问题上,充分考量了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行为性质与义务履行情况,明确王某长期外出务工、未支付生活费、未履行抚养及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漠视家庭责任、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与此同时,法院明确指出,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独自抚育婚生子、操持家庭内外事务,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这种无形的家庭劳动虽无直接经济报酬,却为家庭的正常运转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根本保障,理应获得法律的尊重与肯定。正是基于对女性在家庭生活中默默付出的正视与尊重,法院依法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请求,既彰显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同样具有财产性权益,也以实际行动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女性付出的尊重、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以及对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有力维护。
责任编辑:刘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