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东方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加油站被罚款7000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3-10 09:59:24

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了解到,日前,济宁东方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加油站因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处罚依据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4号第A档,被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罚款7000元。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编辑:李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