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均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怎么判?
速览淄博 | 2026-03-13 19:19:33 原创
王莉莉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夫妻双方要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互相推诿,法院会怎么判?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24年3月登记结婚,2024年12月生育一子王某甲,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2025年8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原告诉到高青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拒不抚养孩子;被告同意离婚,但亦表示因经济困难,不同意抚养孩子。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互相推诿,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婚姻家庭受国家法律保护,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处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婚生子王某甲尚不满一周岁,尚处于母乳喂养阶段,需父母悉心照料。但原被告双方就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未能妥善处理,相互推诿,且均明确拒绝直接抚养孩子,此种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处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准予或不准离婚,虽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但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应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的责任与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义务必须履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个人私利而拒不抚养未成年子女。
本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子王某甲尚不满一周岁,更需要父母的照顾与关爱,双方更应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尽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原、被告一味强调自身客观困难,对王某甲的抚养互相推脱,拒不抚养孩子,违反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情形下,不应准许双方离婚。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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