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守底线、护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助您消费无忧!
半岛警法 | 2026-03-13 19:29:19
王洪智来源: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在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莱西法院聚焦食品安全、销售欺诈领域,梳理2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经营者诚信经营。
一、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李某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购买减肥产品,刘某某向李某某出售其亲戚自制的“土方中药”,称该药具有排湿减脂塑身的功效。刘某某在李某某购买产品前向其介绍了该产品的食用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并建议李某某先购买一个周期30粒,李某某以两个人用为由一次性购买三个周期90粒,并向刘某某支付货款2000元。3月10日,李某某收到产品。3月16日,李某某联系刘某某称案涉减肥产品为三无产品并具有副作用。后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退还货款2000元并按照十倍价款支付赔偿20000元。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减肥产品外包装中并未标明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等重要信息,显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违反法律规定。而刘某某无法提供案涉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在未查验货物的情况下向李某某及其他不特定对象出售该产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刘某某建议李某某购买一个周期30粒,而李某某一次性购买90粒,法院酌定其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应以一个周期30粒为宜。最终判决:刘某某退还李某某货款2000元并赔偿其6667元,同时李某某退还刘某某三个周期减肥胶囊。
【典型意义】
近年来,迎合消费者需求的各类减肥产品应运而生,但同时不乏虚假宣传夸大减肥效果、偷偷加违禁药品、没有正规资质等问题,给消费者及消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刘某某明知案涉减肥产品系自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向李某某及其他不特定对象出售,应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司法判决划清责任底线,为经营者敲响警钟,同时警醒广大消费者理性减重、警惕消费陷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二、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孙某某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在二手交易平台售卖台球器材。2025年1月,孙某某在该平台联系李某某购买野豹X3台球杆,李某某向其发送了野豹认证X3型号台球杆的真伪验证图及实物视频,孙某某遂购买并支付货款3600元。1月23日,孙某某收到李某某邮寄的LP战神III台球杆,因与宣传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600元并支付赔偿金36000元。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出售的商品与宣传信息不相符,其虚假宣传的行为导致孙某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最终判决:李某某退还孙某某货款3600元并赔偿其10800元,孙某某退还李某某案涉台球杆。
【典型意义】
网络平台交易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到实物,只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与宣传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故经营者若存在虚假宣传,引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将严重增加消费者维权负担,扰乱市场交易环境。本案支持对李某某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了经营者的不法销售行为,同时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仔细甄别商品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范新爽 谢潘婷)
责任编辑:王洪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