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有道丨解读生态环境法典,要回答好这三个问题
学有道 | 2026-03-17 06:00:00 原创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 程飞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入体系化、集成化的全新阶段。
解读《生态环境法典》,我们需要循着三个核心问题层层深入:《生态环境法典》何以跨越四十余年光阴,从学界构想最终落地为国家法律?其为生态环境治理带来了哪些制度革新?又将为美丽中国建设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书写怎样的法治新篇?

现实呼唤
《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历经四十余年的理论探索与立法筹备,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逐步发展完善的成果。
1986年,武汉大学举办了全国环境法体系学术讨论会,与会学者首次引介外国环境法的法典化相关经验。自此,我国开始生态环境法典化的理论探索。2003年,全国人大环资委提出,力争在21世纪头十年,基本形成和完善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从立法体系来看,逐步向制定统一的环境法典过渡。但受限于当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尚待完善的客观现实,法典编纂条件并不成熟,法律共同体形成了“适度法典化”的初步共识。
2018年,“生态文明”被郑重写入《宪法》,法典编纂获得了最坚实的根本法依据。在此背景下,学界围绕法典编纂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展开深入研讨,研究重点从宏观立法构想,逐步转向论证法典相较于单行法的制度优势,为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列入核心议程。2026年全国两会,《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提请审议并表决通过。
为生态环境编纂法典,动力来自对生态环境治理现实积弊的纠偏需求。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虽已形成以三十多部单行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但在实施中却暴露出体系性不足、适用难度大等深层问题。
一方面,既有立法多以部门为主导、以单一环境要素为规制对象,造成法律规范数量多、内容重复率高,制度之间相互掣肘。另一方面,面对新型生态环境挑战,单行立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而补丁式修法又导致规范性文件层级繁杂、衔接不畅。实践中同一违法行为存在多条法律适用路径,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的守法成本也大幅提高。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正是对上述积弊的系统性解决。
它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现有规则进行系统整合与集成升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从“分散立法、部门割据”向“体系治理、协同发力”转型。

核心特色
《生态环境法典》整合了我国数十年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经验与立法成果,核心特征与制度创新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围绕“适度法典化”实现体系整合与实践适配的统一。针对此前环境法律体系中的规则重复冲突、监管协同不足、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立法者选择“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具备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立法路径。
《生态环境法典》秉持“成熟固化、留足空间”的编纂智慧,精准把握法典化的“度”:对实践检验成熟、行业共识充分的核心制度,以法典高位阶效力予以固化;对仍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治理场景复杂、地域差异显著的领域,不追求“一步到位”的全覆盖,而是为配套行政法规、单行法细化、地方立法创新与治理实践探索预留了充足的弹性空间。《生态环境法典》围绕“适度法典化”,既实现了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升级,又规避了法典僵化滞后的风险,与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阶段性特征与动态发展需求相适配。
二是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传统基于环境要素分类的立法模式,容易导致多部门监管权责交叉、治理协同不足的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遵循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强调“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同时,法典明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行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的监管模式,将生态环境修复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作出一体化制度安排,构筑我国生态保护的制度框架。
三是全球首创“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生态环境法典》在全球范围内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将国家“双碳”目标从政策引导转化为刚性法律规范,填补了全球环境法典化领域的相关空白。该编围绕循环经济发展、能源节约与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核心环节作出系统规定,既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也针对风电机组叶片、光伏组件、退役动力电池等新能源产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完善了对应的法律规范。
该项制度设计,突破了传统环境立法“重末端治污、轻源头转型”的局限,通过高位阶立法推动生产方式与消费模式的绿色转型。
四是细化民生相关环境治理的具体规范。针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生活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法典》作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专项规定。
一是针对餐饮油烟、恶臭气体、社会生活噪声等问题,完善源头管控制度;二是将化学物质风险、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污染物纳入法律防治体系;三是针对城乡绿化树种选择不当引发的花粉过敏问题,明确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四是针对野生动物盲目放生破坏生态平衡的问题,设定了专门的行为规范。这些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条款,生动诠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初衷。

时代价值
《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在法律体系建设、国内生态治理、全球环境治理三个层面具备重要的时代价值。
推动我国法律文明与法治体系的完善升级。《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生态环境法典》则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总则编在第一条就明确“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宏伟目标,是对子孙后代生存权、发展权的跨代际承诺,彰显了法治的深沉理性与历史担当。
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长效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法典》融合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核心理念,通过建立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打通了“两山”转化的法治通道,为各类经营主体稳预期、利长远提供了明确规范,使得生态环境治理的效能最大化。
为全球生态环境危机治理提供中国方案。面对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丧失、环境污染三大全球危机,我国以负责任大国的胸怀,率先在全球以体系化法典的形态应对,向国际社会提供了一套可供借鉴的治理方案。
法立则青山常在,制明则绿水长流。《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其通过体系化的制度设计,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提供了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持续为我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刘祯周 张浩 崔凯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