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后另选中介,是否构成 “跳单”?
地方法治 | 2026-03-18 11:37:03
购房人先经甲中介带看房屋,后转而通过乙中介与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该行为是否属于“跳单”?通过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吕洪涛法官审理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甲中介公司掌握某小区某室房产信息,2025年3月2日带李某看房,次日组织李某与房主商谈,李某提出了房款及3万元中介费,但无力支付全款,双方未达成一致。后甲公司得知,李某通过乙中介公司与房主成交,遂起诉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中介费。
法院认为,2025年3月2日下午,案涉房屋信息已在乙公司网站发布,3月4日乙公司组织李某与房主商谈成交,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并支付1.8万元中介费;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系该房屋独家代理。乙公司早于甲公司组织谈价前掌握房源信息并主动提供给李某,李某作为购房人有权选择中介机构。乙公司已履行居间义务,李某也支付了合理费用,双方中介合同依法成立。虽然甲公司与李某形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但甲公司未促成交易,且无证据证明李某利用其提供的机会绕开交易,不符合“跳单”构成要件,故驳回甲公司要求李某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房屋居间服务领域,“跳单”并非简单的“更换中介成交”,其核心是委托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某中介提供的独家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该中介直接与交易相对方完成交易,损害中介合法权益的行为。认定“跳单”需把握三个核心要件。其一,中介已按约定提供有效服务,包括提供真实房源信息、组织交易双方沟通商谈等,且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其二,委托人确实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这是认定“跳单”的核心——若委托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同一房源,未依赖该中介的服务,则不构成“跳单”;其三,委托人存在绕开提供服务的中介,直接与交易相对方成交,或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但实质利用了原中介服务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虽带看房屋、组织谈价,但未促成交易,且无证据证明其系独家代理,李某通过乙公司获取房源并成交,未利用甲公司的服务机会,其选择更优中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故不构成“跳单”。这也提醒,中介机构应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服务范围,同时可通过签订书面中介合同、约定独家代理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人也应在接受中介服务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槐荫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