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云科技实控人等涉信披违法拟被警告及罚款
中新经纬 2026-03-18 08:00:19
行云科技17日盘后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维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云)、股东肖四清,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其他重大信息等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2026年3月17日,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湖南证监局表示,经查明,肖四清、王维、天行云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4年9月30日,法院裁定受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有棵树或公司)的重整申请。11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的补充公告》, 天行云为有棵树重整产业投资人。12月23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在公司重整期间内,肖四清、王维、天行云签订了相关协议、承诺函,上述协议及承诺函若履行,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重整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2025年3月11日,法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将产业投资人受让的股份过户至指定持股主体名下,有棵树股权结构分散,王维在股东会表决上具有较大优势,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承诺函未公开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湖南证监局认为,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3月11日,肖四清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四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3月11日,天行云为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天行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3月11日,王维为天行云的实际控制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是天行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5年3月11日至今,王维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对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规定,湖南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肖四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王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天行云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0万元罚款。
影响方面,行云科技表示,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维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股东肖四清,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上述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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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