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检察:“刷”出来的好评不可信
速览淄博 | 2026-03-18 18:00:38 原创
王丽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这家店销量大、好评多,就选它了!”很多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选购商品或服务前,往往先参考商家的信誉、销量、评价和排名等信息再做决定。然而,许多人并不知道,这些看似可信的“好评”背后,可能隐藏着网络水军“刷”出来的虚假数据。近日,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刷单炒信”案件。
网络购物不同于传统购物,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实际接触或体验商品,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视频、文字描述及网络平台展示的商家信用信息进行判断。网络购物虽便利了生活,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购买全国各地的商品,却也给一些网络水军团伙留下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平台机制漏洞,专门为商家“刷销量、刷好评”,以提升其信誉排名和曝光度。这类行为在业内被称为“刷单炒信”。
2021年,张某某发现“刷单炒信”作为互联网灰色地带,缺乏有效监管且获利巨大,于是招募员工组建网络水军团伙,向多个网络平台商家提供刷单炒信业务。该团伙通过刷单方式,为商家虚假提高交易量与好评率。
随着“业务量”不断扩大,张某某等人在网络上大量刷单的行为引起了网络平台的注意。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一举破获了以张某某为首的网络水军团伙。经核实,2021年至2023年,张某某等人通过“刷单炒信”违法所得共计70余万元。
2024年1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该案移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发现,平台商家对外展示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和信用等级等信息属于广告内容,张某某等人通过“刷单”“刷好评”服务,为网络平台商家组织虚假交易,并在交易完成后对商品进行虚假好评,以此帮助商家提升信用评价。上述行为使消费者对产品、服务的质量及网店信用等影响购买决定的关键信息产生错误认识,诱导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作出购买决定,侵犯了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罪。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人涉嫌虚假广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等人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最终,法院以虚假广告罪判处张某某等3名主犯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2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和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办案检察官提醒,“刷”出来的好评不可信,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切勿只迷信“销量”和“好评”;网络平台商家更应秉持诚信经营原则,以品质赢口碑,以诚信立长远。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丽 通讯员 邢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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