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查处4起涉无人机“黑飞”的案件
泰山警方 李汶 2026-03-18 17:19:50
原标题:四人因无人机“黑飞”受到行政处罚
天空不是法外之地
每一次起飞都应合法合规
2026年以来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依法查处4起
涉无人机“黑飞”的案件
根据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相关规定
分别对相关违法行为人
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一
2026年2月26日,徐某澳在泰山区邱家店镇安鲁德印染厂附近,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农业作业,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2月28日,李某在泰山区索道公司家属院附近,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2月28日,宋某明在泰山区邱家店镇渐汶河村,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农业作业,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6年3月3日,武某同在泰山区唐訾路与万官大街交叉口附近,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农业作业,受到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组织、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出。
飞行活动申请已经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核心条款
实名登记义务:民用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管制空域禁区:真高120米以上空域、机场周边、涉密单位周边、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等8类区域均为管制空域,禁止未经批准飞行(第十九条)。
违规飞行处罚: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特殊主体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飞行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否则视为违规,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何正确给无人机上户口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的通告》
飞行前请务必确认
01、无人机已实名登记。
02、飞行空域已获批。
03、操作员具备相应资质。
切勿在禁飞区、管制空域擅自飞行
切勿未经登记“黑飞”操作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头顶的安全蓝天
责任编辑:李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