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3-19 10:56:28

全市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对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肉制品。肉制品生产者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肉制品经营者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且不得超出许可(备案)范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仅销售畜禽肉类等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按规定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查验并留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禁采购使用或经营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超保质期、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畜禽肉类。严禁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标识的肉制品。

四、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控,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符合卫生规范要求;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保持一致。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等或其他掺杂掺假行为;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五、规范线上销售行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肉制品时,销售页面刊载的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工艺、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严禁虚假宣传、虚假标注,未按实际投料标注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请全市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认真落实上述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

(泰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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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