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滨州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维权典型案例⑦:便利店售假
滨州民生 | 2026-03-20 09:10:35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4日,张先生在某便利店购买了一袋活力28山茶花洗衣液,发现该商品无防伪码。经联系品牌官方核实,他认为所购商品为假冒产品,遂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进行退赔。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开区杜店市场监管所接投诉后,联系厂家协助鉴定并检查此便利店,在仓库入口货架发现12袋2kg/袋的活力28山茉花香洗衣液,其外包装无防伪码,扫描条形码无相关信息,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品。立案调查得知,洗衣液是当事人从某供应链公司分两次购进,共13袋、进货款67.4元。网店标价13.9元/袋,投诉人买1袋付9.8元,剩余12袋未售,货值180.7元、违法经营额9.8元。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被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10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案例点评】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承载着企业的信誉与形象,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企图通过侵犯他人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还导致大量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品牌声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严守法律底线,切实维护良好经营环境,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做到合法经营,切勿因一时贪念做出不法行为。
责任编辑: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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