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8支高端红酒系假冒产品,女子起诉退一赔十,一审判商家按2支赔十

红星新闻    2026-03-20 14:46:16

“90后”女子胡某花2.31万元网购8支高端红酒“奔富BIN707红葡萄酒”,标签上竟无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告知标签上的进口商从未销售该红酒后,胡某以所购红酒属于无合法来源的三无假冒产品为由,将网店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即退还货款2.31万元并支付十倍赔偿23.1万元。

3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上月初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网店经营者退还胡某货款2.31万元,并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2支为基础向胡某支付十倍赔偿款57750元。

法院查明,深圳某公司系京东商城购物平台“某店”的经营者。2024年10月20日,胡某通过该平台在“某店”购买了8支“奔富BIN707红葡萄酒”,共支付货款2.31万元。快递面单显示,案涉货物的收货地址为湖南永州市,寄件地址为广东东莞市。

2024年10月30日,胡某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某公司及案外人天津某公司。胡某在诉状中陈述,涉案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法院于同年11月立案。同时,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就胡某的举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其中载明,经调查核实,天津某公司未进口销售过胡某从京东商城平台购买的奔富707红酒,不能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案涉红葡萄酒后有中文标签,载明了原料与辅料、酒精度、原产国澳大利亚、葡萄年份、进口商天津某公司等信息,但无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2024年12月22日,胡某首次联系“某店”客服要求退货。

另查明,经查询,胡某在全国范围内关联诉讼、执行案件等案件14件,其中有2件是与本案类似的网络购物,以所购商品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及要求按照惩罚性条款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上述不予立案告知书确认,胡某向深圳某公司购买的案涉产品包装上的产品进口商未进口销售过案涉产品,故案涉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胡某要求深圳某公司返还货款2.31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深圳某公司是否需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设置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立法宗旨是维护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认定购买者每次起诉的食品数量是否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本案中,胡某收货后就发现该商品系无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并未第一时间选择联系客服或京东购物平台进行退货退款,而是于2024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同年12月22日才联系商家要求退货。经查询,胡某2024年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数起诉讼,诉讼请求均为返还产品价款、要求数倍赔偿,其对于产品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注意能力明显高于一般消费者,特别是在购买案涉货物后发现商品无生产日期等信息未第一时间联系商家或京东平台,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行为逻辑,若全部支持其十倍赔偿,与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相悖。

结合案情,“奔富BIN707红葡萄酒”为高端红酒,胡某作为普通消费者,一次性购买8支明显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法院酌定支持其所购2支为其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支持十倍赔偿金。

据此,今年2月5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深圳某公司向胡某返还货款2.31万元并支付赔偿款57750元,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书中还说明,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市场净化起到相对积极的作用,但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恶意索赔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设立的初衷。国家鼓励公民、消费者使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对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家进行投诉、举报,由相关执法部门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遏制、打击不良商家,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张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