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区法院举办类案法官讲坛(第二讲)

地方法治 |  2026-03-24 16: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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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法院“改进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能”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类案指导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自2026年起,淄博市周村区法院开展“类案法官”讲坛审判业务学习交流活动,采用“资深法官主讲+集体复盘+打分评优”模式,促进审判经验传承与司法能力提升。“类案法官”讲坛审判业务学习交流活动以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为核心,以案件阅核过程中梳理的高频问题、新型疑难问题等为重点,结合法官会、审委会反馈、上级法院司法巡查、评查反馈等情况,总结复杂疑难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和深入研讨,为干警充电赋能。

3月23日,周村区法院举办类案法官讲坛(第二讲),以“立审执一体化”为主题,由立案庭庭长褚云霞、知识产权副庭长满建清、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孙伟联合授课,全体法官、法官助理参加。

本次讲坛以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核心文件为根本遵循,2018 年第 9 号文件:确立立审执衔接基本规则,建规矩、防脱节,厘清部门职责,解决“各管一段”导致的执行漏洞。2024年第 63 号文件:理念升级为执源治理,强调源头防控、前端化解,推动案件在强制执行前实质解决,减少执行增量。两个文件构建了“前端预防、中端规范、后端兑现”全链条体系,为立审执一体化提供清晰指引。

立案环节

守好诉讼首关,筑牢风险防线

立案审查一个核心两个原则:立案审查坚持立案登记制核心,对于依法受理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坚持形式审查原则与一次性补正告知原则。

民事立案五大审查要素:原告主体资格:审查与案件直接利害关系,核验身份证明,特殊主体需提交对应证明材料。被告明确性:信息明确可区分、可送达,自然人提供身份信息,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诉讼请求具体性:诉求具体、明确、可执行,杜绝模糊表述,从源头防止程序空转。事实理由关联性:事实与诉求逻辑相关,提交初步证据;筛查虚假诉讼、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形。法院主管与管辖:审查民事受案范围与该院管辖权;省内移送须先行协商,省外移送须强化裁定说理。

民事案件审查的要点和方式:探索形成“一案二查+三步走+五深挖”的审查要点与方法,具体为:“一案二查”机制:初审查管辖权与材料合规性;复核审查结果并完成立案分案。三步走风险筛查:抓取关键要素→二次核查→分类处理,精准识别潜在风险。五方法深度挖潜:沟通当事人,挖掘家事纠纷根源;府院联动,获取涉众、涉民生案件背景;系统查询,梳理关联案件信息;跟踪处置,应对立案阶段网络舆情;综合识别,防范规避式重复起诉,规范撤诉再诉分案规则。

保全工作:遵循审判部门裁定、执行部门实施、立案部门提示风险的原则。通过“执前扣划”打破立审执壁垒,实现“以保促调、以保促执”。适用条件:财产保全阶段已足额控制且无需变价的财产(如银行存款),操作路径:审判部门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风险审查:审判部门需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风险,必要时需检索债务人涉诉涉执基本情况。案号衔接:针对非执行案件无法自动生成“一案一账户”的堵点,需要执行部门手动生成执保案件案号。

审判环节

聚焦可执行性,夯实执行基础

在立案阶段着眼审判,体现了立案与审判的贯通思维:首先预判管辖风险,避免因无管辖权而立案,徒增时间成本;其次精准确定案由,防止因案由选择不当导致分案偏差,耽误审理期限。

在审判阶段考量执行,体现了审执不分家的理念:裁判文书是执行的唯一依据,审判法官要切实担负“第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审执工作有机贯通。如此有助于减少程序空转、引发异议、复议甚至再审,让旧案变新案,增加司法成本。

五大常见不可执行问题及防范措施:一是主体错误,要防范已注销主体、身份混淆、遗漏当事人、个体工商户未列字号等问题,开庭及裁判前注意复查信息。二是诉求与判项模糊,要将模糊诉求转化为具体可操作判项,杜绝无明确金额、范围的表述。三是金钱判项不全,要将利息、违约金明确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统一表述为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是交付类判项缺细节,要将房屋、车辆等详细列明唯一标识、交付期限、附属义务(水电物业结清等)。五是行为义务表述笼统,要将“恢复原状”“排除妨碍” 明确标准、方式、期限,标准要可量化、可强制。

审判与执行衔接保障机制:一是判前征询,判项存疑时,审判提前征询执行意见。二是判后督促,落实“谁审理、谁督促”,主动跟踪履行;三是执前督促,符合条件转入“执前督”程序,30 日内督促履行。四是审执会商,不定期会商,执行反馈文书瑕疵,审判优化裁判标准,协同打击拒执犯罪。

执行环节

兑现生效裁判,巩固“执源治理”最终成效

关于“非金钱债务履行”的规定:根据《立审执协调配合的工作指引》第一款的第二项,关于“非金钱债务履行”的规定,裁判文书主文必须明确具体,避免歧义。从执行角度,尤其关注以下几类判项:一是非金钱债务履行,交付财产应明确财产的名称、权属、数量、交付条件、交付方式和时间。二是恢复原状,应明确恢复的标准、方式、时间和具体要求。三是行为履行(如探望权),应明确具体方式、时间、地点和交接办法。四是内容复杂的判项,对于判项内容较多,不宜在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述并另附详细清单。对于文字难以准确描述的(如土地四至、损坏部位),可以通过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制作示意图、标明四至方位等方式加以说明。

典型案例:案例一赃款赃物异议案,原判项为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依法发还给被害人、被害单位或依法没收,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向业务庭移交材料,后明晰金额为15万元,具体可执行。案例二恢复原状案,判令被告将涉案土地上的树木、房屋地基等建筑垃圾清理完毕,恢复土地原状、达到耕种标准,建议在判项中对耕种标准进一步明确。案例三恢复原状案,对于案涉0.95亩地承包土地四至存有异议,通过明确土地四至起始点来确定具体范围。案例四轮流照料案,“依次照料”表述过于宽泛,应明确照料顺序、照料期限等。

成功经验及有益探索:定期向审判部门通报执行内容不明确、判项模糊等问题,推进裁判文书明确、具体、可操作,对于审理部门的函询要及时提出可执行的方案。定期与立案、审判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方案、统一标准,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

会后,周村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丁文用“五喜”对本次“类案法官讲坛”进行总结:一喜于浓厚学习氛围,全院上下形成了随时学、随处学的良好风气。二喜于主讲的倾囊相授,三位主讲人准备充分、讲解精彩、展现了扎实的功底。三喜于知行合一,大家将所学学习成果与工作实际深度融合,做到学以致用。四喜于团队协作高效,立案与审判执行衔接高效,配合顺畅,摒弃部门壁垒,凝聚工作合力。五喜于活动效果,此次“类案法官讲坛”交流活动超出预期,为后续活动奠定了更好的基础。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