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纪实: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引诱未成年学生卖淫,主犯获刑20年

大众新闻 刘宸   2026-03-24 18:56:31原创

案件概况:姚某、杨某然以及王某亮等三人系混迹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闲散人员。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在姚某的纠集下,王某亮、孙某壮、杨某然等人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期间,姚某直接或指使李某甲等未成年人长期通过在学校“立棍”(推选校园“老大”)、发布“挣钱快”信息等方式引诱、招募未成年学生到KTV、酒吧、音乐餐厅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卖淫活动,并纠集孙某壮、李某甲、冯某某代其组织管理有偿陪侍人员,累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

2024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姚某等6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姚某、王某亮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9月1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普法: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是一起典型的成年人引诱、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从《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角度审视此案,可以清晰地看到案件背后凸显的未成年人保护漏洞,以及《条例》所构建的预防和治理框架。

一、案例凸显的风险与《条例》的针对性规定

首先,未成年人参与卖淫、嫖娼是《条例》明确列明的严重不良行为之一。姚某团伙通过在学校“立棍”、发布“挣钱快”信息等方式引诱学生等未成年人共同招募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性陪侍以及卖淫活动。其中,无论是作为组织者参与嫖娼活动,还是作为卖淫人员参与嫖娼活动,都直接触及了《条例》中第三十七条所列举的严重不良行为,即“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其次,成年人的教唆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是《条例》重点关注的领域。《条例》在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都对成年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乃至于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重点关注。

二、《条例》构建的综合防护网

针对上述风险点,《条例》构建了一个由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协同防护体系。

其一,强化家庭监护首要责任。《条例》强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直接责任人,需树立优良家风,关注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其二,夯实学校预防教育主阵地。学校需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日常管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法治教育活动,并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其三,构建社会协同支持网络。《条例》专章设立“协同支持体系”,明确要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作用,使其成为受理咨询求助、转介干预的重要枢纽。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

三、结论

姚某案的发生,警示我们必须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此案也凸显了2025年最新修订的《条例》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例如它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等新型风险行为的管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形成合力,共同筑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线。

(大众新闻记者 刘宸)

责任编辑:周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