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青春 协同守护未来——新修订《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创新突破与实践路径
大众新闻 刘宸 2026-03-24 18:54:04原创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守护成长底线、筑牢平安根基的重要工程。新修订的《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立足山东实际,回应时代需求,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多项突破性创新,既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上位法精神,又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的针对性与前瞻性,其创新内容背后蕴含着深厚的法理逻辑与实践智慧,为新时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一.《条例》修订的时代必然与核心意义
现行《条例》自2016年施行以来,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网络化、新型化等新特征,校园欺凌、网络沉迷、新型成瘾物质滥用等问题日益凸显,原有的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此次修订既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责任,也是破解现实难题的法治实践,更彰显了山东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从法治层面看,《条例》的修订实现了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补齐了地方立法短板,完善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发力的制度体系,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实践层面讲,《条例》聚焦闲散未成年人失管漏管、新型风险防控不足等突出问题,将多年来山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基层开展预防干预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从社会层面而言,《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减少违法犯罪滋生土壤,为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注入持久动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青少年工作领域的生动实践。
二.《条例》的创新亮点与制度突破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64条,在制度设计上亮点纷呈,既保持了立法的连续性,又实现了诸多创新突破,凸显了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构建协同支持体系,凝聚多元共治合力
《条例》第二章“协同支持体系”集中体现了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运用。第九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部门配合、基层联动、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同支持体系”,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意义。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往往存在“部门分割、信息孤岛”问题。《条例》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符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系统性特征。这一体系突破了传统“单打独斗”的治理模式,形成了多层次、全覆盖的治理网络。在顶层设计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职责,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违法犯罪信息的识别、分析与预警;在部门协同上,整合网信、公安、教育、文旅等多部门职责,建立网络保护协同机制与热线转介机制,强化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枢纽作用;在基层落地层面,赋予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资源统筹与信息掌握职责,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参与预防工作;在长效支撑上,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建立跨区域联动机制,规范异地违法犯罪协同处置。
协同支持体系的构建,本质上是对现代治理理论与权责法定原则的深度践行,既契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综合治理”的立法精神,又符合我国“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要求。
(二)创设专门教育制度,填补矫治体系关键空白
《条例》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条关于专门学校建设的系列规定,是对我国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体系的重要完善。《条例》将专门教育定位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这一定位具有双重法理基础:一是教育权保障——保证这些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特别保护原则——对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提供适合其特点的教育环境。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专门教育决定程序,即“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体现了程序正当原则,避免了决定权的任意行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六条关于“专门矫治教育”的规定,针对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创设了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决定机制,并实行闭环管理。这一设计既回应了社会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的关切,又避免了简单适用刑事处罚,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专门教育制度的完善,为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中间道路”,填补了普通学校教育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制度空白,使“宽容而不纵容”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有了具体的实现路径。
(三)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应对新型犯罪风险
《条例》第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体现了立法对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新挑战的积极回应。网络空间已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也是新型犯罪的高发领域。《条例》不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义务,更明确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信息。这一规定扩展了内容监管的责任主体范围,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应用。此外,从权利平衡角度看,《条例》第二十四条既强调“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也要求“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这种堵疏结合的立法思路,避免了简单禁止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数字素养。
新型风险防控规则的创新,核心是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严格遵循与具象化表达。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新型成瘾物质、网络不良信息等风险的认知能力与抵御能力较弱,其健康权、发展权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条例》对新型风险行为的规制,并非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而是通过设定合理的行为边界,消除成长环境中的风险因素,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法治原则。
(四)创新干预矫治措施,构建分级分类响应机制
《条例》构建了从不良行为干预到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的分级响应体系,体现了少年司法的个别化原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学校管理教育措施,如“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心理辅导”等,突破了传统纪律处分的单一模式,引入了教育性、修复性措施。这些措施符合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即学校纪律处分应以教育为目的,而非单纯惩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可采取的九项矫治教育措施,构成了完整的“社区矫治工具箱”。特别是“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等措施,借鉴了少年司法中的转向处分理念,即尽可能让未成年人在社区环境中接受矫治,避免标签效应和交叉感染。《条例》将心理测评(第五十二条)、社会调查等专业方法纳入司法程序,体现了科学原则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应用。这些评估工具的使用,有助于实现个别化处理,使干预措施更符合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
教育矫治机制的完善,深刻践行了未成年人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与责任追究的法治精神。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其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与家庭监护缺失、社会环境影响、心理偏差等因素相关,单纯的惩罚难以实现矫正效果。《条例》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通过专门教育、心理矫治、职业培训等措施,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改正偏差、回归社会,符合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保护价值取向。
(五)完善重新犯罪预防,实现司法全程保护
《条例》第六章构建了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重新犯罪预防机制,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保护理念。第五十三条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规定,将“参加公益活动、学习培训、改正不良习惯”等作为考察内容,这实质上创设了一种“修复性司法”路径。通过让未成年人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实现再犯预防,这比单纯的惩罚更具积极意义。第五十六条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的规定,以及矫正小组“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的要求,体现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原则。这一原则基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易受环境影响的特点,旨在避免成年犯罪人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这些规定使预防重新犯罪工作从审判后延伸至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全过程,形成了“无缝衔接”的保护链条。
三.《条例》的实践路径与落地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让《条例》真正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神”,需要各方面协同发力、狠抓落实。
(一)强化普法宣传,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应当结合“八五”普法规划,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等形式,运用案例解读、情景模拟、线上互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条例》的精神和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尤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知晓行为边界,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引导监护人、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明确自身责任,形成“人人学法、人人守法、人人护苗”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配套制度,提升实施效能
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和操作指引,细化“具有成瘾性但尚未列管物质”清单、有偿陪侍行为认定标准等内容。加强科技赋能,推广便携式快速检测设备,利用监控系统和数据平台提升对新型风险行为的发现和取证能力。通过制度细化和技术支撑,让《条例》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确保基层执法司法部门有章可循、规范执法。
(三)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做好矫治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教育举措;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律援助和安置帮教。同时,要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注重实践创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条例》实施的有效路径,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像团山东省委的“引航计划”,聚焦14-16周岁闲散未成年人开展精准结对帮扶,帮助上千名青少年重返校园或走上就业岗位,这种精准化、个性化的帮扶模式值得推广。通过实践创新,让《条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安则国安。新修订的《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施行,是山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全省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相信在《条例》的保驾护航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每一位未成年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都能拥有光明美好的未来,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青春力量。
(作者吴小帅,系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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