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副校长讲堂 | 预防校园霸凌,守护“少年的他”

山东法制报 |  2026-03-24 20: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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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非常荣幸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预防校园霸凌,守护“少年的他”。

一、从电影看校园霸凌

我们首先从几部影视作品说起。

第一部电影是《少年的你》。这部电影大家都比较熟悉,它讲述了一个关于青春、成长和校园霸凌的故事。电影开头,胡小蝶因为长期被同学魏莱欺凌,精神崩溃,最终选择了跳楼自杀。她代表的是那些在班里默默无闻、容易被忽视的孩子——他们是努力学习却成绩中等的学生,是教室里最不起眼的那个人,是那些在冷暴力或热暴力中挣扎的人。

电影中有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欺压、侮辱,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就可以认定为欺凌。

第二部电影是《悲伤逆流成河》。这部电影让“校园暴力”再次成为热议话题。它展现了暴力的可怕、人心的冷漠,以及那些不分是非的“吃瓜群众”。它提醒我们,校园霸凌不是孩子的打闹,而是需要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第三部是韩剧《黑暗荣耀》。女主角在高中时期长期遭受以朴妍珍为首的团体暴力,甚至被用卷发棒烫伤,留下永久伤害。施暴者倚仗特权逍遥法外,校方纵容不作为。这种系统性暴力,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

二、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知识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些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知识。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其中,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八类严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罪名,比如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猥亵儿童罪等。

三、识别校园霸凌的隐蔽信号

那么,什么是校园霸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学生欺凌是指一方蓄意或者恶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欺凌的形式有很多种:肢体欺凌:推撞、拳打脚踢、抢夺财物;言语欺凌:辱骂、嘲笑、取侮辱性绰号;社交欺凌:孤立、排挤,让人没有朋友;网络欺凌:发布不利言论、曝光隐私、恶搞照片等。

据统计,截止到2024年,我国校园欺凌事件全年约2.5万起,涉及学生超过10万人,初高中阶段学生占比高达60%。言语霸凌最为常见,占比40%,网络霸凌也呈上升趋势。

校园霸凌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受害者可能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风险是非欺凌者的3倍;学习成绩下降,身心发展受阻;施暴者同样难以健康成长;严重时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削弱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四、教师应急干预工具箱

老师们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识别和应对校园霸凌呢?

首先是日常观察。要留意学生是否有不明原因的伤痕、物品损坏,是否频繁请假、成绩下滑、回避社交。这些可能是受欺凌的信号。施害者往往支配欲强、缺乏同理心,可能会对暴力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还要关注厕所、楼梯间等区域的异常聚集,以及网络社群中的隐晦暗示。

其次是风险评估。有些老师可能会轻视初期矛盾,结果导致事态升级。比如湖南省某中学一名学生因被多人欺凌,持刀伤人,最终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这说明,及时干预非常重要。

处置流程要规范。如果欺凌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是有组织、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的,教师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要做好初步记录、校内通报、报案备案、持续跟进等工作,保存好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等证据。

教育惩戒要依法依规。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学生欺凌等六类行为,教师可以实施惩戒,高中甚至可以开除。但惩戒必须遵循合法性和程序正义原则,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性处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转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强制报告制度

最后,我们重点讲一下强制报告制度。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学校、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需要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身体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

未成年人被遗弃、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中毒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

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例如,某中学教师李某某猥亵多名女生,学校管理层在得知情况后未及时报案,导致施暴者继续作案。最终,李某某被判刑,相关责任人也被追责。

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强制报告不是选择,而是法定义务。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是对孩子最好的保护。

老师们,校园本应是孩子们健康成长的乐园,而不是他们心灵受伤的地方。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是孩子们成长路上的守护者。让我们共同努力,识别欺凌、干预欺凌、预防欺凌,用法律和爱心,守护每一个“少年的他”!

(作者为乳山市光明街小学法治副校长、乳山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 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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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