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公安提醒:无人机飞行别违规!多人已被依法处罚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陶相银 2026-03-24 17:11:32原创
随着无人机广泛应用于航拍、测绘和植保等领域,低空安全已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近日,威海公安机关查处多起无人机违规飞行案例。

案例1
近日,于某某在荣成市人和镇某地、王某某在荣成市上庄镇某地,分别操控未经实名登记的无人机违规飞行。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近日,高区分局接无人机预警平台实时指令,辖区上空发现一架未实名登记的无人机。高区分局低空警务专班立即赶赴现场,同步联动初村派出所启动所队联勤机制,形成处置合力。最终精准锁定两台正在作业的中型植保无人机,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3
近日,高区分局辖区某景区上空出现一架超高飞行无人机,飞行高度远超安全标准,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风险。发现情况后,高区分局低空警务专班迅速到达现场,控制涉事飞手。

经查实,该机真高飞行超120米,严重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管制区域飞行高度不得超过真高120米的强制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郑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