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个应当24个不得!山东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双清单”

大众新闻 苏月鹏  陈晓婉   2026-03-25 10:31:16现场

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以下简称《清单》)。

该《清单》旨在通过明确“应当为”与“不得为”的边界,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其中,正面行为清单从机构设立、人员配备、代理程序、信息发布、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了19项具体要求。负面行为清单则列出了24项明令禁止的行为,重点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划出红线。

全文如下: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

2.应当通过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信息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3.应当在招标代理业务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4.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5.应当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6.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作为项目负责人。

7.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九个方面事项。

8.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9.应当在法定媒体上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10.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11.应当对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12.应当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环节提供不进评标室在线服务。

13.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发现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14.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坚决抵制、及时劝阻。

15.应当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并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将异议人、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相关法律风险告知招标人。

16.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如实反映招标投标事实情况,准确全面提供招标投标资料。

17.应当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

18.应当在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向招标人移交招标投标资料,并在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撤销登记。

19.应当配合招标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多点分散评标、智能辅助评标、暗标评审等工作。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

1.不得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3.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4.不得参加已接受委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5.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6.不得在未经招标人同意情况下,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7.不得在登记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

8.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9.不得让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10.不得让从业人员以他人名义从业。

11.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2.不得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13.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4.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5.不得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16.不得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

17.不得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

18.不得向评标专家行贿。

19.不得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20.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21.不得巧立名目变相设定或者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22.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2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24.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标档案资料。

(大众新闻记者 苏月鹏 陈晓婉)

责任编辑:姜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