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撞脸”明星:短视频的边界在哪里?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3-25 17:43:08原创

海报新闻编辑 迟斌

近日,一部44集的短剧因AI换脸技术“神似”知名演员而引发网络热议,制作方试图以“技术巧合”之名逃避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短剧制作方擅自使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与某演员高度相似的形象,侵害其肖像权;短剧播出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同样承担相应责任。这起案件的宣判,不仅为饱受“AI换脸”困扰的演艺人士提供了维权范本,也为所有内容创作者和短剧制作方划出了一道清晰的法律红线。

图片来源于北京日报

创作者与平台谁都不是“局外人”

AI技术的蓬勃发展,让创作门槛前所未有地降低。然而,门槛降低的同时,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也随之浮现:每一位创作者和短剧播出方,是否都具备了与新技术相匹配的责任意识与能力?

在本案中,法院对“可识别性”标准的认定尤为值得关注。过往的肖像权侵权行为多表现为直接使用他人肖像,可识别性十分明显。但AI技术的特殊性在于,它可以通过算法生成与本人“神似而非一模一样”的形象。对此,法院明确指出:可识别性标准并不要求侵权内容与肖像权人肖像完全一致,只要能够被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识别,就应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

本案不仅为相关制作者划定了行为边界,更为传播者敲响了警钟。对于本案中的播出平台,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著作权授权绝非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这一判法逻辑为各类内容平台划定了清晰的审查责任边界:肖像权与著作权虽同属知识产权范畴,但前者关涉基本人格权,后者更多体现财产属性。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以损害肖像权为代价。换言之,著作权的合法取得仅仅是平台责任履行的起点,而非终点。

AI短剧行业中的“技术陷阱”

这起案件的发生并非偶然,它是短剧行业野蛮生长的必然产物。当前,短剧市场以轻量化创作、快节奏叙事迅速占领用户碎片化时间,个别从业者却在利益驱动下大搞旁门左道,将他人积攒的商业价值窃取为自己的免费流量包。

AI换脸乱象也非个例。从AI短剧《京华风云》男主因“撞脸”肖战主演的角色形象引发争议,到AI演员“秦凌岳”“林汐颜”因面容高度融合赵今麦、翟子路、张子枫等多位明星五官特征,被网友调侃为“一张脸上人山人海”,这一系列事件共同折射出短剧行业在AI技术催化下的乱象,将“明星撞脸”作为吸引流量的核心卖点,通过平台算法推荐机制实现快速变现。

面对短剧狂飙中的“技术陷阱”,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AI技术生产的内容不是法外之地,而是法律适用的新场景;不是权利的消解,而是保护的升级。当技术让侵权变得更加隐蔽、更加便捷时,法律的回应也必然更加精准、更加严厉。

图片来源于微博

技术可以“换脸”,换不掉法律责任

随着深度合成技术的迭代,生成的“撞脸”形象在光影、表情、微动作等细节上愈发逼真,真假难辨。一些制作方甚至开始有意识地规避“完全一致”的侵权红线,刻意制造“似是而非”的模糊地带,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对司法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对监管手段提出了更高要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这起判决,其意义远不止于个案正义的实现,它向整个行业传递了清晰的信号:技术不是护身符,所谓“技术巧合”的说辞,在司法审查面前不堪一击。

短视频的边界,说到底不在技术的可能性边界,而在人格权不容侵犯的法律底线。AI可以“换脸”,却换不掉法律责任;算法可以“生成”,却生不出侵权豁免。对于创作者而言,技术是工具而非护身符;对于平台而言,流量是结果而非理由。红利可以追求,红线不可逾越,唯有在法治轨道上拥抱技术,短剧行业才能真正行稳致远,AI创作才能回归“技术向善”的正途。

(综合北京日报、光明网、济南日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等)

责任编辑:朱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