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第三者”转账“1314”“520”,妻子起诉后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极目新闻    2026-03-25 22:41:20

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配妻子张某诉“第三者”陈某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张某的丈夫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陈某转账“1314”“520”“521”元,累计转账9169元。张某发现后,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财产。

原告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所有,丈夫无权单方处置,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被告抗辩称,双方正常交往,不知晓其已婚身份。吴某的转账行为系自愿赠与,且金额较小,吴某有权处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张某的同意,在无正常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该行为侵害了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损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且吴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与被告陈某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取得的赠与财产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

法官提醒,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即使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仍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赠与“第三者”属违法。以破坏婚姻为目的的财产转移均不受保护。夫妻一方遭遇背叛时,要固定证据链: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赠与行为与婚外情关联;及时主张权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内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联合司法力量: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查封对方隐匿财产,确保执行到位。

(极目新闻)

责任编辑:周小涵